关于我国刑事辩护困境与出路的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我国刑事辩护困境与出路的思考
【摘要】刑事辩护是有关公民生命权、自由权、政治权利等最基本、最重要权利的辩护活动,然而当前社会环境下,刑事辩护仍处于辩护率低,辩护意见采纳率低,新《律师法》执行效果不佳,刑法306条的威胁等交织而成的困境中,本文拟从观念反思层面,完善立法层面,执行监督层面三个寻求刑事辩护的出路。
【关键词】刑事辩护;辩护率;观念反思
自79年的刑事诉讼法颁布,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走过了一条艰难又曲折的发展道路。
三十年来通过一代又一代刑事辩护律师不断努力与奋斗,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这一点一滴的进步对于我国刑事辩护来说都是弥足珍贵的,可我们不能忽略在当今现实生活中,刑事辩护仍面临许多不尽如人意与困难。
一、刑事辩护历史概述
刑事辩护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处理商品贸易等复杂法律关系“代理人”,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英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便在立法中确立了刑事辩护原则,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民主进程的推进,西方的辩护制度已不断发展趋于完备。
新中国刑事辩护制度肇始于民主革命时期,至1957年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刑事辩护制度体系,但之后受“左”倾思想和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刑事辩护制度受到极大冲击,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的经济政治开始全面恢复,刑事辩护制度才得以重新建设与发展。
二、我国刑事辩护当前困境曾经有律师说到“什么是中国刑辩律师的真实生存状态?收入少、风险大、不被人理解。
”可以说,“如履薄冰”是对中国当前刑事辩护律师的处境的最好诠释。
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具体表现在:(一)刑事案件辩护率低,律师不愿办理刑事辩护
律师所办理的所有业务中,刑事辩护的职业要求高、风险大而收费最低,这种风险与收益的倒挂使得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的积极性大幅降低,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美国布来克法官曾说过“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而在我国刑事辩护却成为了人们难以企及的“奢侈品”,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不足。
(二)“强控诉、弱辩护”,辩护意见采纳率低
律师的辩护质量主要体现在法院的裁判上,而法院裁判的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最终判决是否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而实践中,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均隶属于“政法委”的管辖,往往在同一指导下并肩作战,而忽略对律师辩护意见的采纳。
据有关数据显示,律师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的只有23.6%[1],“强控诉、弱辩护”成为我国当前刑事辩护的鲜活写照。
(三)新《律师法》执行效果不佳,刑事辩护仍困难重重
虽然我国今年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律师法的规定予以了肯定性的立法规定,完善律师会见的权利,但是中国法治建设最突出的问题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执行的问题,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信仰不足及部门利益关系,他们往往不会依法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新律师法即遭遇了执行难的困境。
如:会见权利仍不能充分行使。
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律师可以凭“两证”不经批准即可会见当事人,但据统计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率仅有14.6%[1]。
法庭庭审中,律师质证、辩论、发表辩护意见权利受限。
法庭庭审中,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被打断、或者限制了辩护时间,甚至未通知律师便直接开庭,致使辩护律师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刑法306条的威胁
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大幅度减少形成鲜明对照的,律师在参与刑事辩护之后,自己却大量地成为被刑法306条的追诉对象。
据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因办案而受到刑事追诉的律师中绝大部分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三、刑事辩护出路探析
针对我国刑事辩护处于的困境,我们可以从观念层面的反思、立法层面的完善、执行的监督等三个方面寻求解决的方法。
(一)观念反思层面加强法治宣传与培训,提升公检法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
刑事辩护在执业过程遭受的不理解甚至非难,很大程度上来自群众对刑事辩护人员的反感及公检法人员对其的防备与“边缘化”。
要改善这一现状,首要的是要通过加大法治宣传,让人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将对刑事辩护律师人员的看法从“拿钱替人消灾”转变到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作为社会公民所应享有的利益的权利捍卫人,以减少对刑事辩护的律师的反感甚至打击报复。
而对于公检法的司法人员,转变“刑事诉讼是公检法三机关内部相互配合”的观念,才能使控辩审这一正三角形诉讼构造模式得以真正确立。
(二)立法层面
完善立法。
从现有的《律师法》及刑诉法修正案来看,多是口号宣传式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
如《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向他们调查情况。
这样的规定,看似给了律师自行取证的权利,实际上却也赋予了被调查对象对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行为的拒绝权,使律师的取证权沦为漂亮的摆设。
所以,在以后的立法中应相对细化律师的权利并规定程序性救济措施,充分保障律师行使自身的权利。
另一方面,针对刑法306条对刑事辩护造成的威胁,可对该条做出规制性的司法解释,限制该条适用的范围。
(三)执行监督层面
构建执行监督制度。
正如前文提到中国法治最大的问题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法律执行的问题。
在《律师法》及刑诉法修正案对律师权益做出保障性规定背景下,如何确保这些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落到实处,除了对司法公职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升专业素养外,更重要的是设立外部监督程序。
通过实行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双结合的管理体制,以整个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作为律师的坚固后盾,在律师的权益受到剥夺或者侵害的时候,能够提出申诉或控诉,以整体来捍卫单个律师的权利。
纵然“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相信通过一代又一代法律工作者的倾心奉献、不懈努力,中国刑事辩护光明的明天必将来到。
参考文献:
[1]朱燕.北京八成刑事被告人无律师辩护刑辩率低于全国[EB/OL].http:///fz/2011/12-01/3499195.shtml,20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