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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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3)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4)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 (5)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3)
第六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制度 (14)
第七章安全检查制度 (14)
第八章安全生产汇报及会议制度 (15)
第九章重大危险源项目督查制度 (16)
第十章奖罚制度 (17)
第十一章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参建各方身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谐工程"的管理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程序合法、操作合规、认识到位、排查到位、整治到位、督察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三条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四条实行项目第一管理者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技术考核制度等.
第五条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第六条工程建设从开工到竣工交付,心须坚持全局、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所属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司属各部门、各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八条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和奖惩制度,切实做好施工期间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树立零事故的安全理念,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达到早期预防、过程受控,保证人、机、物、环境的安全,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总体目标:“三无、一杜绝、一创建”.即:无工伤死亡事故、无交通死亡事故、无火灾洪灾事故;杜绝暴炸伤害和重大伤亡事故;创建安全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确保“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能变。
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协同、逐级负责、人人把关、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制定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定期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
建设单位组织年终考核,奖罚兑现.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为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贯彻“建精品优质工程、树安全文明典范”的精神,建设单位、各项目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各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均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理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小组;施工单位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班组设立安全员。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总经理任主任,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各部室负责人、各项目管理部负责人为成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最高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
行使管理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单位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小组由总监、总监代表或副总监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监理等担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室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实行三级管理。
即:一级管理由建设单位总经理负责;二级管理由各总监办总监负责,直接负责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三级管理由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单位要积极进行配合,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
监理合同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
(2)监督检查各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督促及时处理。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研究部署督促安全事故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6)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7)为加强工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公司在项目设立建设单位代表,负责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落实。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工地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接受施工、监理单位监督。
(8)建设单位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指导沟通、督促检查、上情下达;
(2)及时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明确安全监理负责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
(2)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方面的检查。
(3)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5)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进行审核,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记录.
(6)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7)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
(8)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加审查意见;
(9)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应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0)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有记录,若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要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12)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逾期未整改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3)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连续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视情况对监理单位停止半年至一年承接工程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当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按规定配置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责任.
(2)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及施工生产全过程,制定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编制好项目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严格实施。
(3)明确各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且考核要与经济效益挂钩。
(4)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要求,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悬挂醒目的安全生产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作环境。
(5)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岗前、变换工种、工伤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6)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施工作业应落实安全设施、安全装置等,确保作业人员防护用品、安全工具发放到位。
(7)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8)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资质的单位(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分包),否则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完全由总包单位负责。
(9)维护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为职员工办理好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工种的职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11)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上级安全生产检查中提出的事故隐患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予以解决,并按时将解决情况向上级反馈。
(12)项目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做到迅速抢救伤员,妥善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建立设计安全监察机构,健全安全监察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接受安全监督和指导。
(2)对设计中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工程的特殊部位提出安全预防和保障措施,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设计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土建设计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做到设计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安全设施,对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施工安全操作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4)在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的同时,交待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要求。
(3)在勘察作业时对当地产生的损坏应负责赔偿,不得将问题和矛盾遗留给建设单位单位.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1)主任对公司所管辖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副主任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4)组织领导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面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5)组织制定公司所管辖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7)督促检查各总监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8)保证公司所管辖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9)制定并与各总监办、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0)向城投集团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部室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领导有关批示精神.
(2)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3)负责各自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负责起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措施及总结报告。
(5)负责收集、整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要资料,为委员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计划和建议。
(6)协助领导,负责组织对各总监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负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方案的制定。
(8)当好参谋,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建议.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按照“管生产必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成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罚制度.
(6)负责工作范围内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督促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7)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完成好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自身在项目中的责任、义务和所签订合同各项条款,做好安全生产的组织和领导工作,第二十八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方案和保证措施。
第二十九条凡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含分项工程)中如没有关于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的章节,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
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作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三十条按照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配备主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专干,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抓好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参建单位有计划、有步聚地分级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范围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安全专干。
同时也包括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等。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技能等。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较高规格的安全生产培训班,并考试、考核各级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专干。
各施工单位要根据不同的作业工程,采用不同形式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施工单位对从事施工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准上岗;变换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没有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不准上岗。
第七章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要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小组要经常组织下工地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各总监办每星期要进行1~2次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经常组织安全专干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具体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
对现场、高危作业区事故检查工作必须到位,进行登记,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可方恢复施工。
第四十一条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评估和专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分部分项工程)主要有:临时用电、拆除爆破工程、桩基础工程、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预应力施工、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钢结构工程、水下围堰工程、梁体拼装吊装顶推、水电气通讯光缆、各种管线拆迁与保护、水上交通组织等。
第八章安全生产汇报及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实行安全会议制度,建设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听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情况汇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
第四十三条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监理单位组织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会议必须保证质量,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重大问题的处理。
并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各环节、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活动,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九章重大危险源项目督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施工项目部必须编制工程重大危险源清单,报监理处审查后,交建设单位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审查,并汇总建设单位重大危险源清单.
第四十六条施工项目部对经审查认定的工程重大危险源清单项目,必须逐个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主管副总经理审定,对存在缺陷方案,建设单位主管副总经理及时提请总经理召集公司有关方面、监理处、项目部进行会审,确定最终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重大危险源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部、总工、主管副总经理要及时安排跟踪督查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对未按照方案施工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方案缺陷要及时现场调整或暂停施工,提请总经理召集相关方面
及时研究确定调整方案后再继续实施,确保重大危险源项目的质量安全。
第十章奖罚制度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对达到安全文明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表彰。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和本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处以2000~5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各总监办没有认真履行好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的,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各总监办对施工单位送来的开工报告(含分项工程)没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就签发开工令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授权各总监办对所管辖的施工单位违反本章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现场开具罚款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建设单位财务部进行代扣。
第五十三条对处罚资金收入进行专账管理,主要用于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经费、安全奖励奖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满不报自行处理的施工单位,处2~5万元罚款,并撤销换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无论何时,一旦本工程发生事故,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与此有关的项目施工。
第五十六条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在半个小时内电话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时必须保护好现场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应向当地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第五十七条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和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处理权限,由相应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