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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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责任公司2022第一条总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事业机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事业机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一、本责任公司是依据《责任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具有企事业机构法人资格。

二、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责任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三、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责任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控,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控体制。

五、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条责任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责任公司名称: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前海自贸区
第三条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期限
一、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
事业机构管控咨询
二、本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注册之日为正式成立时间。

第四条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一、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

二、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责任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股东名称及姓名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责任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控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责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责任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责任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二、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责任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责任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委托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责任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责任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一、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对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三、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责任公司名称
2、责任公司登记日期
3、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责任公司盖章或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责任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九条责任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本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责任公司的权
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责任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责任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责任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责任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责任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四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责任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对责任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责任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责任公司可以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召开定期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4、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1、本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3、董事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责任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责任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责任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责任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责任公司内部管控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责任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责任公司的基本管控规章制度;
5、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半数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管控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责任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责任公司内部管控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责任公司的基本管控规章制度;
(5)制定责任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责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控员工;
(8)责任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三、监事
1、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人。

由股东会任命产生。

董事长、董事、高级管控员工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责任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责任公司高管执行责任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责任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责任公司高管的行为损害责任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责任公司高管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责任公司、企事业机构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责任公司、企事业机构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责任公司、企事业机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任公司、企事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责任公司、企事业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五、责任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六、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高管应当遵守责任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责任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责任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1、责任公司董事、经理、高管不得挪用责任公司资金或者将责任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责任公司董事、经理、高管不得将责任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各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责任公司董事、经理、高管不得以责任公司资产为本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董事、经理、高管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责任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责任公司利益的活动。

懂事、经理、高管除责任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责任公司订立合约或者进行交易。

3、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高管除依照法律法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责任公司机密。

4、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高管执行责任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给责任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责任公司财务、会计
一、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或科室的规定,建立本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二、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
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利润分配表。

三、责任公司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各股东,供股东查阅。

四、责任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责任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责任公司法定公益金,责任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请根据该条款及内部约定修改
责任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责任公司亏损的,在依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责任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记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责任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本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责任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责任公司。

五、责任公司的公积金用弥补责任公司的亏损,扩大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责任公司资本。

六、责任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责任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一条责任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
3、因责任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责任公司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二、责任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对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三、责任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员工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四、清算办法。

责任公司解散时,应按《责任公司法》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责任公司的债权务进行清算。

五、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四十五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六、清算组织在清理责任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部门或科室确认。

责任公司财产能清偿责任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公积金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责任公司债务。

责任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责任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责任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因责任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织在清理责任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

八、责任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责任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责任公司登记,公告责任公司终止。

第十二条附则
一、责任公司向其他企事业机构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责任公司为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三、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责任公司登记事项以责任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五、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责任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六、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章程一式7份,并报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以下无内容)
股东签字或盖章、盖章或签字或盖章:
法人股东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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