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9)17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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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1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1.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200-250元/㎡2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1-2m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50-70元/m3畜禽舍砖混结构80-240元/㎡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60-90元/㎡4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5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80-120元/㎡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40元/㎡6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1000-1600元/㎡石拱桥1700-2800元/㎡简易小桥600-900元/㎡7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1200-2400元/m8台田石堰1m以上,40-70元/m;1m以下,20-40元/m9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10-20元/立方米1.不包括田间毛渠。
鲁价费发〔2008〕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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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难以参照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2.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规定的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即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为900元/亩,长清区为700元/亩。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过渡安置费按照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一人户按3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5.搬家费按照200元/人标准执行,一人户按照300元/人标准执行。
6.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17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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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a02c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56.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征收土地范围征收土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征收土地程序(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的,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
市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勘测定界单位现场勘测调查,查明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下同)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并由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清点、确认。
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178号文
![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178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5665f771a417866fb84a8e48.png)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 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1 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1. 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 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 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200-250元/㎡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1-2m 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50-70元/m3 畜禽舍砖混结构80-240元/㎡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60-90元/㎡4 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 0元/座5 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80-120元/㎡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40元/㎡6 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1000-1600元/㎡石拱桥1700-2800元/㎡简易小桥600-900元/㎡7 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 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 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200-2400元/m8 台田石堰1m 以上,40-70元/m;1m 以下,20-40 元/m9 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10-20元/立方米1. 不包括田间毛渠。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665a3deefdc8d376ee324e.png)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
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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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安
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有关费用及 时、足额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可以暂停被征收 土地所在地市、县的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土地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姜大明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
耕地不足 66 平方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 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同名1237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同名12370)](https://img.taocdn.com/s3/m/76a8019e172ded630b1cb6e0.png)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
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作者:chn148 来源:未知日期:2010-12-1 15:57:55 人气:612
导读: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https://img.taocdn.com/s3/m/97b4f1d7804d2b160a4ec020.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法规否。
:卢正斌作出《[XXXX年产值及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1。
限制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类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
城市规划区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级区每亩1800元,二级区每亩1600元,三级区每亩1400元,四级区每亩1XXXX年产值标准。
全省每亩1000元。
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其他土地的年产值最低标准按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12、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法定倍数限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地在制定地面附着物年产值和补偿标准时,要注意与周边地区的联系。
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域综合价格”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地点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3、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4、国家和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五、本通知自XXXX 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XXXX地面附着物年产值和补偿标准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被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发〔1999〕314号)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https://img.taocdn.com/s3/m/9b134411cc7931b765ce156f.png)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6]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重要性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完善征地补偿和安臵制度,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
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在于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以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这是征地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业务,也是搞好征地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
科学、合理地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做好征地补偿安臵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科学测算,确保按期完成征地补偿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区域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其中,县(市、独立的区)分别制订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区的市制订所在地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负责行政辖区范围内务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测算结果的综合平衡与成果上报工作。
此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订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文件执行,未完成的要与该项工作同步进行测算和组织听证。
山东省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a83c90dfd15abe23482f4dc6.png)
山东省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鲁价费发…2008‟175号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申请调整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枣价费发…2008‟9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函…200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枣庄市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青苗补偿被征用的耕地按该耕地年产值标准的50%计算青苗补偿费。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
表中未列出的:1、苗圃苗木,每亩6000-10000元(含苗木树种及培育、移栽等各种损失)。
2、鱼塘,每亩10000-14000元(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
3、藕塘,每亩7000-10000元(含土石方工程及藕苗损失)。
4、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三、房屋补偿(一)附表房屋补偿标准中所列的房屋是指持有两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应的批准文件的房屋,非法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三)拆迁房屋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煤气等,参照《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枣建房字…2007‟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因房屋拆迁需搬迁和需租房居住的住户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标准参照《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2007‟112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8543f36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8b.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鲁政办发[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
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
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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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1999年11月16日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鲁土用字[1999]14号)收悉。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良、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增长和农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1992年制定的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
根据《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现将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1、耕地(1)粮食作物田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2)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1000—1700元/亩),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
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2、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3、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藕秧损失另计。
5、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表中未列出的,1、苗圃苗木,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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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3(000)022
【摘要】<正>鲁价费发[2013]101号聊城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聊价费字[2013]5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
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
件所列标准执行。
二、本批复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
【总页数】4页(P19-2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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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
![【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https://img.taocdn.com/s3/m/1e2c3ef5c77da26924c5b033.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八日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和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以下简称裁决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七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申请举行听证、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7813736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d9.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1•【字号】鲁政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工作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近几年,各地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十分重视,有效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有些地方仍存在着征地补偿偏低、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安置措施不力等问题,有的随意压低地价,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同一时期对同一区位、同一性质的用地补偿标准执行不统一,有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及时到位,随意截留克扣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一些县、乡借管理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一些地方建设用地单位长期拖欠征地款,不能兑付到农民手中,等等。
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妥善处理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省城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4308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cf.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四、《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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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鲁土用字[1999]14号)收悉。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良、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增长和农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1992年制定的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
根据《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现将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1.耕地(1)粮食作物田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2)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800-1200元/亩),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
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2.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3.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藕秧损失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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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
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
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
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年产值标准地区分类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年产值标准地区分类表
一类: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淄博市张店区;烟台市芝罘区;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威海市环翠区;
二类:
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枣庄市市中区;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日照市东港区;莱芜市莱城区;临沂市兰山区;德州市德城区;聊城市东昌府区;滨州市滨城区;菏泽市牡丹区;莱州市;龙口市;文登市;荣成市;
三类:
济南市长清区;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东营市河口区;莱芜市钢城区;临沂市罗庄区、河东区;章丘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滕州市;莱阳市;蓬莱市;招远市;海阳市;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手;昌邑市;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新泰市;肥城市;乳山市;禹城市;临清市;桓台县;广饶县;高唐县;博兴县;邹平县;
四类:
栖霞市;乐陵市;平阴县;、
济阳县、商河县、高青县、沂源县、垦利县、利津县、长岛县、临朐县、昌乐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宁阳县、东平县、五莲县、莒县、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阳谷县、莘县、茌平县、东阿县、冠县、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