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二连浩特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及修订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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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二连浩特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及修订工作职责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2.17
•【字号】二政办发〔2021〕59号
•【施行日期】2021.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二连浩特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及修订工作职责的通知
二政办发〔2021〕59号各相关单位:
按照盟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调整锡林郭勒盟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及修订工作职责的通知》(锡防委发〔2021〕1号)文件要求,现决定对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并对市防火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职责进行相应修订。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连浩特市防火委组成人员
主任:张英杰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主任:曹清市政府办副主任
闫乐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孙新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苏德毕力格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祁育文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袁志国市发改委副主任
巴特尔市教科局副局长
尉立夫市工信局副局长
张印市公安局副局长
锁民市民社局副局长
苏德毕力格市司法局副局长
耿刚强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海青市人社局副局长
哈达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仝素梅市住建局副局长
永胜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威市农牧和水务局副局长
赛音乌力吉市商务局副局长
金花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副局长
雷雯市卫健委副主任
孙昌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于跃飞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史俊虎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剌培平锡盟银保监分局二连监管组副组长
浩荣市总工会副主席
邰宏禹市团委副书记
市防火委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闫乐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为办公室成员(联络员)。
今后,
除市政府领导外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如有变动,由市防火委办公室及时调整。
二、市防火委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
(一)市防火委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适应市消防工作情况的政策措施,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2.为市委政府提出消防工作建议,按照市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消除政策落实情况;
3.组织制定全市消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4.指导督促全市各相关部门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对全市各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
6.组织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7.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8.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的处置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市防火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1.研究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
2.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3.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本地区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组织承办市防火委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防火委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5.承办市防火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防火委办公室成员(联络员)工作职责
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
1.负责收集、整理、汇报本单位、本行业的消防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防火委办公室报告;
2.部署、检查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3.组织实施本行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根据防火委联席会议部署,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5.向市防火委办公室上报本行业半年和年终消防工作总结;
6.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报告市防火委办公室。
(四)市防火委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1.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成员单位的有关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消防工作,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3.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特点将消防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明确消防安全内容,组织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4.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配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建立消防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严格审批。
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依法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6.依法依规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7.定期分析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防火委办公室书面报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8.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市防火委主要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1.市委宣传部
(1)准确把握舆论导向,组织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
(2)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消防公益广告宣传;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2.市委统战部(宗教局)
(1)负责加强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消防安全意识的教育引导工作,协助反映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2)协助处理全市涉台的消防安全突发事件;
(3)督促、指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督促、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协助开展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6)督促、指导宗教工作部门严把行政许可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批准开放。
3.市委政法委
将消防安全纳入平安二连建设内容,加强检查考核;提请平安二连建设领导小
组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
4.市委网信办
(1)协调指导重大火灾事故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引导处置工作;
(2)指导、组织、协调网络传播平台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知识。
5.市发改委
(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把计划实施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协调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储备粮储存环节、救灾物资储备环节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6.市教科局
(1)负责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
(2)督促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深入推行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3)邀请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派专人兼任各中小学、幼儿园消防教员,每学年至少组织各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4)依据教育部印发《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国办发﹝2007﹞9号),保证中小学利用一定课时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针对年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5)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鼓励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推广
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科技成果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6)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7)结合开展科技活动周等科普活动,积极宣传普及消防科技知识。
7.市工信局
(1)将工业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使消防发展与工业和信息化相融合;
(2)加强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消防管理工作;
(3)负责督促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4)督导监管企业加强消防工作;
(5)协调解决监管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消防安全纳入监管企业绩效考核范畴。
8.市公安局
(1)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和消防宣传职能,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2)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拘留案件;
(3)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办理达到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消防安全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完善畅通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4)指导公安派出所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5)指导公安机关刑侦及刑事技术部门派员参加调查亡人火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排除放火嫌疑;
(6)对亡人火灾事故,指导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对尸体进行检验,确定死亡原因;
(7)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移交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消防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的案件线索,且满足规定相应涉嫌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8)推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协同联动机制,支持保障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为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提供道路和交通保障,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转运效率。
9.市民政局
(1)督促指导社会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社会办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2)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住建部、应急管理部《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民发〔2019〕126号)要求,督促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支持存量社会办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设施改造,对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未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福利机构,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系统;
(3)督促落实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深入推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10.市司法局
(1)督促、指导市强戒所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2)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消防部门普法教育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
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3)指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务。
11.市财政局
(1)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财政保障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预〔2020〕1726号)文件,保障市级消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
(2)落实本级经费保障责任,将相关消防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12.市人社局
(1)按照国家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比表彰工作;
(2)督促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培训内容;
(3)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4)对取得消防职业资格的消防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市自然资源局:
(1)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与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衔接,并将其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2)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通报重大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
(3)负责林业、草原系统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4.市住建局
(1)依法督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
(2)与消防救援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消防检查,督
促相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查处违法行为;
(3)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以及消防验收结果信息等资料的机制;
(4)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5)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7)做好应急处置现场相关市政设施的抢修工作;
(8)配合有关部门依职权参与做好建设工程领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指导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单位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等问题;
(10)指导供水单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根据消防救援机构要求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设施。
(1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
(12)牵头开展公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治理,将消防安全设施纳入公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内容;
(13)督促、指导人防专用设备生产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15.市交通局
(1)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系统消防安全检
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工作中严格贯彻《安全生产法》,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及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参与建立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16.市农牧和水务局
(1)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相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3)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农牧业机械化等农牧业各产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17.市商务局
(1)督促、指导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型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治理。
(2)督促已批的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活动的主办方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18.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1)落实文体旅游广电(文物)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互联网上网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文体旅游市场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专项检查,加大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常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3)督促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广播电视台站、体育场馆等文体旅游广电公共服务场(馆)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实施消防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4)督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5)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6)督促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深入推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7)开展文物建筑、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含纪念馆)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19.市卫健委
(1)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行业监管;
(2)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及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及人社部《关于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和重特大抢险救援事故的伤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4)负责生化毒剂事故(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加强“120”急救中心和“119”火灾事故报警中心的协调配合,实现城市“120”与“119”火灾事故报警台联动;
(5)督促落实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发〔2020〕1号),深入推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6)指导卫健系统与消防救援部门共同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共享机制。
负责推动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为执行任务受伤的消防救援人员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定期为消防急救队伍进行基本生命支持和高级生命支持培训。
20.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光荣院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
(2)根据优抚政策,对消防救援中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褒扬抚恤。
21.市应急管理局
(1)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行政辖区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2)督促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3)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4)参与调查处理重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22.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电气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吊销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企业的营业执照,从严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将消防产品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范围,并组织实施;
(3)加强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与消防部门的对接共享;
(4)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协助调查因特种设备引发的火灾事故调查;
(5)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需求,做好消防相关标准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
(6)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协助倒查消防产品质量,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23.锡盟银监分局二连银监办
负责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24. 移动、联通、电信二连分公司
(1)加强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领域消防安全管理;
(2)(2)保障119报警电话畅通,在重大消防安保、抢险救援及火灾扑救时保障公网通信畅通。
25. 市交通局综合服务保障中心
负责邮政行业的消防安全,指导、监督、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6.市工会
(1)调查研究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发挥监督、指导和服务作用,督促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维护职工生产劳动中消防安全合法权益;
(2)督促、指导各类工会组织定期开展普及公民消防安全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
(3)督促、指导各类工会组织引导职工群众正确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对公共消防管理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27.市团委
组织所属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28. 市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实施对全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3)对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4)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5)加强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6)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7)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业务指导;
(8)做好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损失统计工作;
(9)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组织开展较大火灾事故调查;
(10)承担市防火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市防火委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1.全体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适时召开会议。
主要研究部署全市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实,研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及奖惩措施并协调落实;
2.联席会议的议题、议程由市防火委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报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3.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对涉及本系统、本行业工作,及时研究落实措施,分工落实,涉及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重大事项提请上级部门研究;
4.市防火委办公室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席或列席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并参与研究协调有关议题;
5.市防火委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部署落实有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