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教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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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教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教员的管理,提高医院教学质量,促进医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教员是医院的教学骨干力量,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是医院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医院教员管理制度是医院教学科研管理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教员管理。

第四条医院教员管理制度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和便利性。

第五条医院教员应当遵守医院教员管理制度,维护医院的形象和声誉,认真履行教学、科研、临床工作。

第六条医院教员管理制度应当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修订,经医院审批后施行。

第二章医院教员的分类
第七条医院教员分为正式教员、兼职教员和临床指导教员。

正式教员是医院直接聘用的从事教育、研究、临床工作的专业人员,依法享受职工待遇;
兼职教员是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专业人员,经医院聘用从事教育、研究、临床工作的专业人员;
临床指导教员是在临床工作中指导和培训学生的专职医生。

第八条医院教员根据其专业技术职务和学历分为: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助理医师等职务教员。

第九条医院教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服从医院的管理和安排,具有一定的师德和师风。

第三章医院教员的招聘与考核
第十条医院教员的招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招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医院教员的招聘应当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和职务要求进行合理的选拔和考核。

第十二条医院教员的招聘程序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三条医院教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医院教员的聘用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不合格的,应当终止聘用。

第四章医院教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医院教员有权依法享受职工的各项待遇,包括工资、奖金、医疗、年休假等。

第十六条医院教员应当恪尽职守,维护医院的形象和声誉,忠于职守,努力工作。

第十七条医院教员应当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第十八条医院教员需积极参与医院的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医院教员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聘用、待遇、职称评定等。

第二十条医院教员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五章医院教员的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医院教员应当接受医院对其教学、科研、临床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医院教员的考核包括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临床工作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医院教员的考核结果对其聘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医院教员应当接受学生的评价,并将其作为自身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六章医院教员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医院教员根据其教学、科研和临床工作的贡献程度,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二十六条医院教员如有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

第七章医院教员的退出和离职
第二十七条医院教员在聘用期满后,可以选择续聘或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医院。

第二十八条医院教员如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可以申请辞职或退休。

第二十九条医院教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医院有权辞退该教员,相关责任人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需要修改,应当经过相关程序的讨论和审批后施行。

以上制度已经通过医院的讨论并经领导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希望全体医院教员严格遵守,共同致力于医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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