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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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制药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承包商和临时工。
第三条本单位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应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七条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结果应进行通报,教育全体员工。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定期修订,确保其有效性。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制药单位可以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