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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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施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的单位
和个人。

第三条施工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要
求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市场主体录入食品相关信息,确保食品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施食品安全追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施工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食品安
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第六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由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的信息记录、标识、查询、报告等功能构成。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制度。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市场主体应当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相关信息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进行标识,确保食品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追溯;
(二)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进行查询,确保责任可追究;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进行数据分析,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应当与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提高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性和利用率。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运行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运用,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实施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环节市场主体应当在食品包装、标签上标注食品原料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和追溯。

第十三条食品加工环节市场主体应当对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工艺等进行记录,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环节市场主体应当对食品来源、销售渠道、销售记录等进行管理,确保食品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环节市场主体应当对食品来源、加工过程、餐饮服务记录等进行管理,确保餐饮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市场主体应当对其食品安全的追溯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篡改、隐瞒、谎报。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不得销售、使用无追溯信息的食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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