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厂职业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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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肥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肥厂所有职工及临时用工。
第三条化肥厂职业病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化肥厂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达标排放。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全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工会组织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
第九条化肥厂应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条加强生产设备维护,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第十一条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度,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
第十三条加强通风、排毒、防尘、防毒等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
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化肥厂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反映个人职业史和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及时治疗,并根据病情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化肥厂应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新入职的劳动者应在上岗前接受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安全环保部门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工会组织应加强对本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制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化肥厂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化肥厂职业病管理制度的一般框架,具体内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化肥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