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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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保障作业
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有限空间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管道、地下车库、地下室、化粪池、垃圾填埋场、隧道、人防工程、矿井、船舱、罐体、锅炉、压力容器、高温高压设备等有限空间。

第三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对有限空间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五)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作业安全;
(六)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和应急救
援人员。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对有限空间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作业风险等级;
(二)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
(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名单及职责;
(三)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
(四)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急措施;
(五)作业完成后对有限空间的清理、恢复措施。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
(一)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有限空间内空气质量、温度、湿度等符合安全要求;
(二)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时,应当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割手套、防滑鞋等;
(三)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时,应当使用安全绳索,确保安全;
(四)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时,应当配备通讯设备,保持与外界联系;
(五)作业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有限空间内的环境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六)作业完成后,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清理、恢复,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物资、设备、措施等,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单位进行以下监督检查: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三)未对有限空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四)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备的;
(五)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全过程监控的;
(六)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注:本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防止有限空间作
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有限空间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工程、地
下管线、地下仓储、地下停车场、密闭容器、地下建筑、地下管道、矿井、油库、气罐、化工厂等有限空间。

第三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有限空
间作业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企业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亲自组织、领导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相关
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九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与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
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应急预案;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二)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的安全措施;
(四)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等方面;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员工入职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
(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二)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类型及应急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及使用;
(四)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章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确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等级;
(二)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设置有限空间作业警示标志,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区域;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器材和应急物资;
(五)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通风、检测,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二)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四)参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检查,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
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未按规定报告、处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规定仅为示例,具体内容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
户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封闭或者半封闭空间进行作业的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密闭容器、管道、设备内部等。

第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严格执法、强化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作业许可与审批
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

作业单位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第六条作业单位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
下材料:
1.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申请表;
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3.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4. 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5. 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6. 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作业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到期前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控
第九条作业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有限空间的基本情况;
2. 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3.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4.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等级;
5. 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
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作业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熟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
3. 掌握有限空间作业操作技能;
4. 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作业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类型及可能发生的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 应急响应程序;
4. 应急救援措施;
5. 应急物资及设备;
6. 应急培训及演练。

第十八条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
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变更
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未采取有效安
全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
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仅为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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