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媒生物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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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医院工作人
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包括病媒生物的监测、报告、防
治措施及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我院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综合治理,科学防制;
(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四)安全环保,确保效果。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成立医院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包括病媒生物监测、报告、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科室设立病媒生物防制责任人,负责本科室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监测与报告
第七条定期对医院环境进行病媒生物监测,包括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

第八条发现病媒生物孳生地或疫情,应及时报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调查、评估,
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第四章防治措施
第十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二)设置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设施;
(三)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工作;
(四)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废物等管理,防止病媒生物侵入;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院工作人员的病媒生物防制意识。

第十一条病媒生物消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择安全、高效、环保的消杀剂;
(二)按照规定的方法、剂量和时间进行消杀;
(三)注意保护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
(四)做好消杀记录。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定期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监测、报告、防治措施的实施和效果评估。

第十三条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不力的科室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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