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的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关于的妇⼥权益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强调
妇⼥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千零四⼗⼀条规定了男⼥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千零五⼗五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千零五⼗⼋条规定夫妻双⽅平等享有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第⼀千零六⼗⼆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
这⼀系列规定,强调了妇⼥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针对⽣活现实和妇⼥的⽣理、⼼理特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妇⼥的民事权利给予保护
(⼀)对特殊时期男⽅提出离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千零⼋⼗⼆条规定,⼥⽅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者终⽌妊娠后六个⽉内,男⽅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提出离婚或者⼈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男⽅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的在于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妇⼥的利益。
本条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点
根据⼥性⽣理、⼼理特点,在特殊时期男⽅不得提出离婚,该特殊时期包括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者终⽌妊娠后六个⽉内。
第⼆点
⼥⽅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
⼥⽅在上述期间内明显处于较为弱势且需要照顾的状态,此时提出离婚必定有较为迫切的原因,给予⼥⽅此期间内的离婚⾃由,更有利于对妇⼥权利的保护。
第三点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限制。
此处的“确有必要”主要指⼥⽅存在重⼤过错、未尽对婴幼⼉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进⾏裁量,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财产分配时对⽆过错⽅及⼥⽅的保护
民法典第⼀千零⼋⼗⼋条规定,对为家庭付出更多⼀⽅给与在离婚财产分配上的照顾和补偿。
在婚姻中,⼥性往往承担较多的抚育⼦⼥、照料⽼⼈、其他家务事项,这些往往⽆法直接转换为经济收益,但对家庭内部却有重⼤的意义。
承担较多家务的⼀⽅,往往以牺牲个⼈事业、利益为代价。
民法典在借鉴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扩⼤了离婚补偿制度的适⽤范围,承担较多家务的⼀⽅有权向另⼀⽅要求经济补偿。
对于赔偿标准,民法典规定为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三)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保护
现实⽣活中,夫妻中男⽅投资举债等情形略多,作为不知情的妇⼥⼀⽅有可能对⾮⾃⾝意愿的举债承担责任。
民法典对此予以相关规定,既明确了⽤于夫妻共同⽣活的债务共同偿还,确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于共同⽣活或超出共
同⽣活必要的单⽅举债,未举债⼀⽅不承担债务,保护了夫妻中未举债⼀⽅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千零六⼗四条规定,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本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共签”的原则,也明确了为家庭⽣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NO.1
夫妻共同意思表⽰所负债务
可以是双⽅事前的共同签字确认,也可以是⼀⽅事后的追认。
此处,未对事后追认的⽅式作出具体规定,除了书⾯形式外,采⽤电话录⾳、微信、邮件等⽅式进⾏的确认也是允许的。
NO.2
为⽇常家庭⽣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活中产⽣的包括:正常⽣活的费⽤、⼦⼥的抚养费⽤、⽼⼈的赡养费⽤、医疗和教育费⽤等,对这类债务,双⽅应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NO.3
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对于这部分债务应当分两种情况进⾏处理:⼀⽅⾯,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处理;另⼀⽅⾯,债权⼈不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此种情况下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该规定将此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要求债权⼈在建⽴债权债务关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