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7号--关于对部分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7号--关于对部分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予以确认的公告
【法规类别】标准化管理和认证认可
【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30
【实施日期】2010.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0年第17号)
关于对部分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予以确认的公告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及相关信息,我委已于去年公告发布了规范指定名称的相关要求。

现将符合名称变更要求的实验室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

同时,未经我委确认更名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我委在指定时的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它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检测费用。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确认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及信息变更确认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