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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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我国实施了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一制度的意义和实施情况。
一、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不仅仅是对事故进行事后的处理和救援,更重要的是通过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指那些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隐患的存在可能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
因此,及早发现和治理重大隐患,就能够防止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由于生产过程的复杂性和企业管理的不完善,安全隐患往往容易被忽视或者被掩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势在必行。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发现重大隐患时,既要报告所在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又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通报:一旦企事业单位发现或者初步判断有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应立即通报所在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在地区的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重大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治理。
3.纪检监察报告: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信息共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做好信息共享,加强合作,形成合力,确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
自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加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
通过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和整改了大量的安全隐患,有效提高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2.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实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有力地预防和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及时整改,有效地控制了隐患的扩大,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加强政府监管:通过实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加强了政府对企业的监管。
政府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到企事
业单位存在的隐患情况,并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大排查治理力度,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
四、总结与展望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是我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施这一制度,加强了政府监管,推动了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然而,也要看到,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些企事业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隐患掩盖和整改敷衍等问题。
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对报告情况的处理中,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形成合力,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因此,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督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全面建设安全中国的目标实现。
同时,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共同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三)
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时,要进行隐患自查自报和政府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具体来说,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隐患自查自报: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并自查自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2. 监督检查: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自查自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按照规定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处罚和问责。
通过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事业单位主动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政府监督检查的力度也能够提高,确保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四)
一、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代会。
四、医院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五、医院员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院方汇报并公示,如单位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总务科每季度统计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并将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院长签字上报疾控科。
七、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九、各级各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科室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科室或个人,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给与一次性奖励____元的经济奖励,并全院通报表彰,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十一、各部门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环节,体现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充分发挥工会、职工代表、职代会制度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医院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