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松与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灌云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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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占松与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灌云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2
【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32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季宋建霞黄文波
【审理法官】李季宋建霞黄文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占松;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灌云店
【当事人】马占松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灌云店
【当事人-个人】马占松
【当事人-公司】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灌云店
【代理律师/律所】陆糊涂、唐守武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陆糊涂、唐守武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糊涂、唐守武
【代理律所】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占松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灌云店
【本院观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纪律管理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纪律管理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
本案中,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从事监控室监控员工作,负责被上诉人单位的防火、防盗安全。
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上诉人在工作期间存在多次脱岗、睡岗行为,部分不在岗时间长达40分钟至一小时。
上诉人的此项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被上诉人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将解除理由提前通知工会,解除程序合法。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获得赔偿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占松负担。
(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23:23: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占松系利某商贸灌云店监控室监控员,2020年1月起多次在工作时间发生脱岗或睡岗情况。
同年3月17日,利某商贸灌云店在单位工会复函同意后,因马占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利商司企字(2020)第21号公文,解除与马占松劳动合同,并向马占松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利某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第三章奖惩制度第十二条第(六)项第3目、第(九)项内容为“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免发责任期间效益工资,并给予解除劳动共同: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
的”“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随时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马占松认为利某商贸灌云店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要求利某商贸灌云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200元诉求,向灌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灌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号仲裁决定,对马占松要求利某商贸灌云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200元不予支持。
马占松不服该仲裁裁决认定,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利某商贸灌云店因马占松多次工作时间发生脱岗或睡岗情况,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马占松的劳动合同,合情合理合法。
综上,马占松要求利某商贸灌云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2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马占松要求利某商贸灌云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2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马占松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占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46200元或者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长期安排监控室每班每岗一个人,进行8小时全程值班,违反消防法等规定。
上诉人只是半躺在办公椅上,仍然监视着视频,不存在睡岗的情形。
上诉人因生理原因进入卫生间属于情理之中。
2、即使上诉人偶尔离开监控视频,被上诉人依据《规章制度》只能给予经济处罚,不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上诉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情形,也不能证明上诉人存在重大失职,上诉人也没有给被上诉人单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4、被上诉人未告知上诉
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直到仲裁庭审后,由工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而该证明工会也没有向上诉人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上诉人解除程序违法。
马占松与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灌云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7民终325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占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彬,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灌云店。
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路与伊山路交界处。
负责人:张翔,该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糊涂、唐守武,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马占松因与被上诉人利某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灌云店(以下简称利某商贸灌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通过听证形式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占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46200元或者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长期安排监控室每班每岗一个人,进行8小时全程值班,违反消防法等规定。
上诉人只是半躺在办公椅上,仍然监视着视频,不存在睡岗的情形。
上诉人因生理原因进入卫生间属于情理
之中。
2、即使上诉人偶尔离开监控视频,被上诉人依据《规章制度》只能给予经济处罚,不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上诉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情形,也不能证明上诉人存在重大失职,上诉人也没有给被上诉人单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4、被上诉人未告知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直到仲裁庭审后,由工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而该证明工会也没有向上诉人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上诉人解除程序违法。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利某商贸灌云店辩称,1、上诉人系监控室值班员,每天工作时间未超过8小时,上诉人并非消防员,不需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配备2名值班人员。
2、上诉人工作期间,存在多次睡岗、脱岗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上诉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反劳动法的情形。
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能够证明上诉人在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存在多次、上班时间脱岗、睡岗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被上诉人有权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3、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事先通知工会,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马占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利某商贸灌云店支付赔偿金46200元,由利某商贸灌云店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占松系利某商贸灌云店监控室监控员,2020年1月起多次在工作时间发生脱岗或睡岗情况。
同年3月17日,利某商贸灌云店在单位工会复函同意后,因马占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利商司企字(2020)第21号公文,解除与马占松劳动合同,并向马占松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利某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第三章奖惩制度第十二条第(六)项第3目、第(九)项内容为“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免发责任期间效益工资,并给予解除劳动共同: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随时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马占松认为利某商贸灌云店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要求利某商贸灌云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200元诉求,向灌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灌劳人仲案字(2020)第150号仲裁决定,对马占松要求利某商贸灌云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200元不予支持。
马占松不服该仲裁裁决认定,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利某商贸灌云店因马占松多次工作时间发生脱岗或睡岗情况,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马占松的劳动合同,合情合理合法。
综上,马占松要求利某商贸灌云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2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马占松要求利某商贸灌云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2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马占松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庭审质证。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纪律管理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
本案中,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从事监控室监控员工作,负责被上诉人单位的防火、
防盗安全。
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上诉人在工作期间存在多次脱岗、睡岗行为,部分不在岗时间长达40分钟至一小时。
上诉人的此项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被上诉人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将解除理由提前通知工会,解除程序合法。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获得赔偿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占松负担。
(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李季
审判员宋建霞
审判员黄文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静静
书记员李盼盼附法律依据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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