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软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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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软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机关软件管理,提高软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护机关信息安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的软件管理工作。
机关软件管理,是指机关对使用的软件进行申购、安装、配置、维护、更新、检测、使用、监管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软件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实用为先、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防止软
件携带病毒、木马、广告软件和间谍软件等恶意软件,确保软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软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软件管理进行专门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机关软件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机关软件的申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审核、招标或采购程序,确保软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机关软件的安装、配置和维护应当通过规范的程序进行,并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第七条机关软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及时更新补丁和升级程序,保证软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机关软件的使用应当符合机关工作的实际需求,并严格控制不必要的软件安装和使用。
第九条机关软件管理应当加强对软件的监管,建立软件使用日志和清单,对软件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审查。
第三章机关软件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机关软件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软件申购、安装配置、维护更新、使用监管等方面。
第十一条机关软件申购应当通过审核程序进行,确定软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过招标或采购程序,保证软件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机关软件的安装配置应当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确保软件安装的规范和完整。
第十三条机关软件的维护更新应当按照软件提供商的要求,定期进行软件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保证软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机关软件的使用应当符合机关工作的实际需求,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无关软件。
第十五条机关软件的监管应当建立软件使用日志和清单,对软件的使用进行定期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四章机关软件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机关软件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软件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机关软件管理的监督检查应当由专门的机关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进行,定期对软件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机关软件管理的监督检查应当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对软件管理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持续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机关软件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机关软件管理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对软件管理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条对软件管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关软件管理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对软件管理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机关软件管理的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规范和落实机关软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机关软件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