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壶公路一期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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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壶公路一期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17
•【字号】莆政土〔2013〕223号
•【施行日期】2013.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壶公路一期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13〕223号市国土资源局:
莆田市壶公路一期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3〕331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4.6218公顷(其中耕地
23.094公顷)、未利用地0.71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荔城区新度镇东郊村水田2.34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401公顷,锦墩村水田0.4065公顷,蒲坂村水田7.2797公顷、旱地0.0288公顷、其他农用地0.827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5.0648公顷,善乡村水田0.8403公顷,下坂村水田5.5804公顷、其他农用地0.12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05公顷,樟桥村水田1.90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952公顷,厝柄村水田4.7112公顷、其他农用地0.4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8083公顷。
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3.7156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
0.019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73公顷、其他土地0.7114公顷。
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4.5652公顷,作为莆田市壶公路一期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
其中拆迁安置用地4.11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你局要积极配合荔城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