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题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可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举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觉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夫君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关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形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晰自己怎么说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形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然而,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专门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明白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那个地点。
也确实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晰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形下,倘假设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然而假如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那么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有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觉,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特征?()A. 双务合同B. 有偿合同C. 附合合同D. 约束合同2.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以下哪项行为属于保险人的告知义务?()A. 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情况B. 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情况C. 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条款的情况D. 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费率的情况3. 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A. 保险合同的成立B. 保险合同的生效C. 保险合同的解除D. 保险合同的终止4. 保险合同中,以下哪项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A.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B.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终止之后C. 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D. 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5. 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赔偿的原则?()A. 实际赔偿原则B. 补偿原则C. 保险利益原则D. 公平责任原则二、简答题1. 简述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 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3. 简述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4. 简述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
5. 简述保险赔偿的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将其名下的车辆投保了车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甲将车辆借给朋友乙使用,乙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乙并非车辆所有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案例背景: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两年。
在保险期间内,房屋因火灾被烧毁。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案例背景:甲将其名下的宠物狗投保了宠物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宠物狗被他人恶意伤害,导致死亡。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宠物狗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法律制度期末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全国性保险公司。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推出了多种保险产品。
某年,该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健康无忧”的医疗保险产品,该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
然而,在产品推广和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关注。
案例描述:1. 产品宣传误导:在推广“健康无忧”医疗保险时,保险公司通过电视、网络、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
宣传材料中声称该产品可以覆盖所有疾病,且理赔流程简单快捷。
然而,实际产品条款中却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如特定疾病的等待期、报销比例限制等。
2. 理赔纠纷: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健康无忧”医疗保险后,由于疾病原因申请理赔时,发现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
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的宣传与实际产品条款不符,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宣传内容进行理赔。
3. 服务质量问题:消费者反映,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服务态度差,理赔流程繁琐,导致理赔时间过长。
4. 监管处罚: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保险公司存在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等问题,对保险公司进行了处罚。
二、案例分析1. 产品宣传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经纪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宣传保险产品;(二)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或者收益;(三)隐瞒保险产品的限制条件;(四)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产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和夸大保险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理赔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方式、标准和程序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存在理赔纠纷。
3. 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业务活动中的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一):保险基础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办妥有关手续。
龚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
某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聊起了保险的事,张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
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了空白。
张先生待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1997年6月,张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未果,于是诉诸法院。
请分析。
3、4岁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
后外公为芳芳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
半年以后,芳芳因意外事故死亡,外公与芳芳的父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外公认为保险的投保人是自己,受益人也是自己,因此这笔保险金应归其所有;而芳芳的父母却坚持他们才是女儿的合法抚养人和合法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休。
保险法律制度期末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主要业务涉及货物进出口、货物运输等。
为了规避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甲公司决定为自己购买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愿意为甲公司的货物提供货物运输保险服务。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
二、案例描述1. 保险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2.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前,甲公司发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损失。
3. 甲公司立即通知乙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请求。
4.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同意赔偿甲公司损失。
5.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乙保险公司以甲公司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货物实际情况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6. 甲公司不服乙保险公司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货物实际情况,乙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乙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3.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同意赔偿甲公司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乙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4. 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以及事故损失程度确定。
保险法律法规_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在2018年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中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对这份保险合同非常满意,认为这是一种有效的风险保障措施。
2021年,张先生在一次体检中被诊断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病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理赔请求。
案例问题:1.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张先生的理赔请求?2. 张先生在投保前是否需要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病?3. 如果张先生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病,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4. 本案例中,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各有哪些法律义务和权利?案例分析:1.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张先生的理赔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职业等情况。
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病,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拒绝张先生的理赔请求。
2. 张先生在投保前是否需要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病?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职业等情况。
慢性病作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之一,张先生在投保前有义务告知保险公司。
3. 如果张先生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病,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限制赔偿:保险公司可以限制赔偿金额,或者拒绝赔偿。
- 撤销保险合同:在合同成立后,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请求撤销保险合同。
4. 本案例中,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各有哪些法律义务和权利?张先生的法律义务和权利:- 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职业等情况。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题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2.4
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 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半年 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 某随即向寿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 拒绝给付,其理由是高某虽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症确实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 款规定的指标,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三项医学指 标”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高某则认为,该份保险单在“ 字面上”没有对该项免责条款作出说明,自己不知道三项指标的医学含义, 因此该项条款应属无效条款。高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应如 何审理?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1.1
某幼儿园张某(女)3岁时因父亲去世,张某的母亲李女士在铁路部门 做列车员工作,张某即随爷爷奶奶在D城市生活。6岁时,她母亲调动 工作到E城市,并已经组建新的家庭,李女士将张某接回身边,之后张 某随其母亲李女士和继父在E城共同生活,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母亲 李女士和继父共同承担。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2.3
钱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额为18000元,其中楼房保额 为7000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额为11000元。在投保时,钱先生对于投保 财产的详细地址没有填。后来,钱先生租了附近一间平房用来堆放物 品。
保险学案例练习
案例讨论
3
2000年6月23日,王某将其解放大货车向承德某一支公司投 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 2000年6月24日 至2001年6月23日,并交保费5000余元。2001年3月5日,王某 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该车行驶时,与一自行车相撞,造成货车 的部分损失和自行车主死亡。保险公司在调查时,发现李某的 驾驶证件已过期。问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案例讨论
7 1993年10月,A因患肺气无法正常上班,便办理了提 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到A所在 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A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 求投保。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5000元, 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A在健康询问中填写了“健 康”字样。此后,A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1997年9月4 日,A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 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讨论
11
1999年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儿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 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儿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 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判定,郑某行为 属于过失引起。郑子,生前有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 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 保险金给付。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讨论
12
刘某和韩某原系夫妻,1999年因感情不合离婚, 儿子(现年7岁)归刘某抚养。2000年8月韩某在前 夫刘某的劝说下,为本人投保了祥和定期保险,保 额30万元,受益人为其子。2001年8月6日,刘某携 凶器到韩某住处将其杀害,并纵火焚尸以毁灭罪证, 后被捕。由于刘某丧失监护权,在狱中他通过公正 方式将监护人改为刘某之母。2001年9月20日,受益 人的奶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问保险公司如何处 理?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50岁,是一家中型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
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张先生于2020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年缴保费为2万元。
保险合同中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021年6月,张先生在一次户外活动中不幸遭遇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去世。
张先生的家人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金理赔申请。
案例争议: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人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因为高血压病史在投保时已经如实告知,且高血压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3. 保险事故的认定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终身寿险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
2.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但未告知其患有高血压并发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2)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3)保险人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先生未告知其患有高血压并发症,但高血压并发症并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0年1月为其家庭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抢等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6月,张先生家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张先生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2. 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3.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三、法律分析(一)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案中,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二)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张先生在报案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
(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且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及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原理案例及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1、2006年4月13日,车主张某就其所拥有的浙江省籍牌照大货车向浙江省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车损险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附加车车人员责任险每人1万元,保险期限从2006年4月15日零时起至2007年4月14日24时止。
2006年6月28日,该车由张某转户变更为江西省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及时向浙江某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批改手续。
6月29日,在办理完行驶证转户手续后,某汽车运输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许某驾驶该大货车从江西开往浙江途中,在浙江江山市境内地段出险,造成本车损失、驾驶员许某受伤及第三者车辆损失。
某汽车运输公司及时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驾驶员许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驾驶员许某伤愈并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结案后,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张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某财产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认为,出险前一天,该大货车由张某转户变更为江西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根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张某已将保险标的转让,其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且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原保险合同失效,而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张某和某汽车运输公司则认为,出险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载明的车辆所有者不相符合是事实,但由于保险公司在办理转户批改手续时要求提供行驶证或复印件,江西与浙江相隔很远,保险合同条款并没有给某汽车运输公司提提供足够合理的时间来办理批改手续,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该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张某和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即某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该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最后张某和某汽车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请问:(1)你认为该案争论的核心是什么?(2)你认为哪一方的理由更充分?(3)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决?为什么?答:按正常赔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较为合理。
保险学案例
16、案例
•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 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 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 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答案
•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 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 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 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 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 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 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 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 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 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 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 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 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 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 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 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7.6万元
11.某人将一批财产向A、B两家保险 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 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 因保单上未约定分摊方法,按我国《保 险法》规定,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 别赔付多少?(要求写出你采用的分摊 方式、计算公式)
解: 按照我国摊,即比例责 任制。因此:
解:(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A 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 免赔率)=10×40%×(1-5%)= 3.8万元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B车车 辆损失和货物损失×A车的责任比例× (1-免赔率=(12+4)×40%×(1 -5%)=6.08万元
10.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 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 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 者责任险。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 辆财产损失18万元和货物损失2万元;乙车辆损失 15万元和货物损失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 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 为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 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张先生,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先生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健康人生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
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6月,张先生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张先生的死亡原因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符,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调查、核实义务?三、案例分析(一)张先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种类和条件。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责任。
根据张先生的死亡原因,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个方面:1. 张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疾病或意外伤害?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张先生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伤害。
因此,张先生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 张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全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全残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器官功能丧失,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劳动,且达到一定程度的残疾。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死亡已属于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无需再判断是否属于全残。
综上所述,张先生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调查、核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个方面:1. 保险公司是否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案件材料,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家属的理赔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出具了不予理赔通知书。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 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
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赔余额:1万元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
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
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
问题是:(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保险学案例及习题
我国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 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 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 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 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 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死亡在先。”此案属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因此应 按继承法由其家属领取。
答:本案适用的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指 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 亡,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因此这笔保险金应 按照我国《继承法》分给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
案例十一
某县石油公司驾驶员罗某于1989年11月有其父亲投保 6份3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投保人在投保单“受益人” 栏内填写“法定”两字。隔了数年后,被保险人罗某因疾 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712元。被保险人罗某有 直系亲属四人:妻子,无业;儿子,出生才两个月;父亲 和母亲,均是机关职工。罗某的母亲、父亲、妻子先后向 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公司应给付谁?
答:应该给付。因余某的死虽是自伤所致,但他在 精神病期间,思维紊乱,不存在自杀意图,因此保险公 司应该向其受益人全额给付保险金。
案例八
被保险人张某,男,14岁,小学三年级学生,参加 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一天中午他与同学在江边游泳, 被水冲走,经几天搜寻也未发现尸体,张某的父亲遂向 县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给付。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付?
例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被保险货 物投保当时的实际价值为15000元,保险 金额与约定保险价值相等;货物在运输 途中受损,损失程度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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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题1.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
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该处理是否合理?2.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
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
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
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
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
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
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
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该情况如何处理?3.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工业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工业公司负担;但工业公司必须给贸易公司取得追加一辆小轿车的专控指标,否则,贸易公司不办理过户手续。
”某日,工业公司董事长李某因外出办事,贸易公司将该车派给其使用。
李某驾该车发生事故,致使车毁人亡。
贸易公司当日向公安局报了案,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查验了事故现场。
交警部门就该车交通事故作出最终责任认定书,确认该车已彻底报废,事故由贸易公司负全部责任。
随后,贸易公司多次要求赔付,均遭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贸易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此车转让给了工业公司,且未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该处理是否合理?4.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
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
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
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
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
1998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
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
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
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5.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
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6.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
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
该处理是否合理?7.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
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8.1998年7月31日,某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保险对象为货运公司所雇用的全部驾驶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是60个月工资,永久性伤残赔偿限额为72个月工资(每人每月工资按1500元计算)。
保险期限自1998年8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
1999年7月28日,货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车途中出事,造成车辆损坏、货物损失、王某本人受伤及乘坐在驾驶室内的另一名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现场查勘认定,王某违规操作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9条,王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解处理,根据《办法》规定由货运公司赔偿王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8级伤残生活补助费共计37027元;由货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72000元,作为张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
之后,货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金额127027元(其中张某死亡金额90000元,王某伤残37027元)。
保险公司在审理案件时,获知并查实货运公司曾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承运货物保险等,并从该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包括张某死亡、王某伤残的上述交警部门调解处理认定的全部赔款金额)。
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
货运公司不服,于1999年12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利息、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9.张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后其因交通事故腿部遭到重创,腰部的肌肉受到损伤,这些伤害直接引起了急性肾功能衰竭。
接着,由于大腿的肌肉坏死引起的感染无法控制,被迫锯腿以求保命。
由于张某在遭遇此交通事故之前,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事故之后其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并发,GOT等指标急速上升,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
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
保险公司以其死因是源于肝脏病,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亡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系,对原告的大部分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要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10.某工厂于2001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
2002年1月1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投保单,王某接受了该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保险费,但未及时将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2002年2月13日,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巨大。
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
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11.某企业因台风发生保险事故,其一幢旧厂房遭暴风、暴雨袭击而受损。
事故发生前,该企业在保险经纪人的安排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查勘过程中发现,该幢建筑物的屋顶、梁、柱、壁有破损及倾斜的现象,的确存在一定的损失。
但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幢建筑物在事故发生前已出现轻微的破损及梁、柱倾斜的情况,该企业在发现上述情况后,也的确采取了临时的加固措施,并准备加以修复。
保险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即提出厂房受损的近因是厂房的“年久失修”,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据此予以拒赔。
在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即向保险经纪人提出协助索赔的请求。
保险经纪人也参与了上述事故的处理,在得知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后,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分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并不合理。
在和该企业沟通后,向保险公司提出拒绝接受其拒赔处理的决定。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意见是:第一,若厂房结构完好,则不可能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因此“年久失修”的确是事故的一个近因;第二,若受损厂房未经受暴风、暴雨,即使“年久失修”,也不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因此暴风、暴雨也是事故的一个近因;第三,“年久失修”和“暴风、暴雨”都是该事故的近因,都对最终损失的发生有独立的影响,两个近因并不相互依存;第四,“年久失修”和“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无法区分;“年久失修”不属责任范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故”),但也不属列明的除外责任,“暴风、暴雨”则很明确地属列明的责任范围。
两个近因,一个是责任范围内,另一个也并非除外责任,且两者造成的损失无法区分,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接到经纪人提出的意见后仍坚持拒赔,该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由经纪人代表该企业出庭。
在法庭上,经纪人依据保险相关法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的原理及过往案例据理力争,迫使保险公司最终接受索赔要求,同意进行调解。
最终,保险公司按照企业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赔付。
12.某人分别同四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共6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总额为4.5亿日元,保险期间为1年。
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子女。
一个月后,投保人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时,从脚手架上坠地而亡。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拒绝了受益人的要求。
受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定投保人不是意外死亡,而是自杀,驳回了受益人的请求。
受益人不服,向高级法院提起控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投保人的自杀嫌疑十分浓厚,同样驳回了受益人的请求。
受益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同样驳回了受益人的请求。
13.1998年8月11日,刘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
约一个月后,刘某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100万元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