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振坤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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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振坤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的法律思考
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本科论文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的法律思考学生姓名:肖振坤指导教师:詹轩宇学科专业:法学学号:20095 175608007学习中心:辽宁教育人才培训中心奥鹏学习中心东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22年3月摘要中国开设了贷款
诈骗罪。
由于本罪存有诸多不确立之处,促进司法部门在评定本罪时采用不一样的解决方法。
在行骗借款罪的司法部门评定中,一些做法没有将经济
纠纷与刑事案划清界限,将一些借款纠纷案件案子评定为行骗借款罪,这与我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取向相去甚远。
在审理环节,要充足充分发
挥审理岗位职责,坚持不懈罪刑法定原则,精确适用贷款诈骗罪,为创业者构建优良的法律环境。
最先,详尽详细介绍了贷款诈骗罪的简述、含义及
组成要素,随后关键剖析了贷款诈骗罪的关键伤害及维护保养合理合法利益、借款行骗行为的全贷款担保及因果关系的解决。
最后,针对以上不一样
的解决方法,确立明确提出了和睦行骗借款罪的评定提议,这对于建立行骗借款罪的重要伤害标准、维护保养法益、危害结果、方式和因果关系具备
关键实际意义。
期待这层面的探讨能对精确评定贷款诈骗罪有一定的启迪。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重大损失;金融机构前言为了
维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产品关于商品和产品的政策提议。
这些政策体现了国家应当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构建优良的环境。
民营企业引
起各种民事纠纷或企业家涉嫌经济犯罪时,应严苛掌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线,不应草率评定为刑事案;公安部门在解决相关案子时,理应掌握
依法查处经营规模,不可不法干涉经济纠纷。
审理中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安全性和资产理应遭受人民人民法院的监管。
人民人民法院务必严苛掌握经济
犯罪的组成要素,不容许经济纠纷遭受刑法的干涉。
殊不知,司法部门的评定与这些政策是分离的。
在民营企业的运营中,得到借款是一个关键的部
分。
民营企业为了得到借款(具体上不组成贷款诈骗罪),通常装饰设计、设计、夸大其词或捏造一些客观性客观事实,最后因各种缘故没法还款借
款。
借款纠纷案件案子产生后,许多民营企业家通常被判行骗借款罪。
有时候司法部门和企业没有精确掌握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造成许多冤假错案
,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民企借款的政策取向背道而驰。
在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评定各不同样,在如何评定贷款诈骗罪的行骗方式、如何把
握本罪的结果等层面仍存有许多模糊不清之处。
通过对具体量刑的研究,找到本罪评定上的差别,建立确立的方式,明确提出本罪的评定上的和睦,
进而精确评定贷款诈骗罪,避免不有效地入罪,维护保养民企在现环节审理中的发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与此同时,充足充分发挥贷款诈骗罪在
标准金融行业虚报阐述罪中的功效。
一、骗取贷款罪概述(一)骗取贷款罪的含义骗领借款罪,是指以蒙骗方式从银行或是其他金融业企业得到借款
,对银行或是其他金融业企业导致重要危害,或是有其他剧情较重的行为。
该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是单处罚款;对
银行或是其他金融业企业导致危害的,尤其是在关键领域导致危害的,或是有其他比较严重剧情的,尤其是在剧情较重的领域导致危害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本罪有别于贷款诈骗罪。
(二)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骗领借款罪是指自然人或是企业以蒙骗方式从银行或是其他
金融业企业得到借款,对银行或是其他金融业企业导致重要危害,或是有其他剧情较比较严重的行为。
1.违法层面(1)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主体行
为主体是指刑法要求的犯罪行为主体。
从刑法要求的视角看来,自然人和企业都可以变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在自然人中,他们也可以分成一般主体
和具备特殊身份的主体。
一般主体可以变成本罪的主体,不必须特殊身份。
一般来说,本罪的自然人主体是申请贷款的自然人和担保人。
(2)骗取
贷款罪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实际要求中实际犯罪构成中的客观性行为。
[1]骗领借款行为是本罪的执行,包含捏造、瞒报客观事实,如运
用伪造合同书夸大其词借款所需资金,捏造虚报证实文档夸大其词还钱能力等。
(3)骗取贷款罪的行为对象行为的整体总体目标又称犯罪的整体总
体目标,一般指受行为执行影响的客体、人、机构和系统等客观性存有的整体总体目标。
根据刑法的要求,贷款诈骗罪的整体总体目标是银行和其他
金融业企业的借款。
(4)骗取贷款罪的危害结果其结果是该行为对刑法所维护保养的合理合法利益导致的实际危害和风险性。
该罪行的结果是,有
权利决定借款分派的银行工作人员被蒙骗并分派借款。
(5)骗取贷款罪的因果关系骗领借款罪的因果关系反映在骗领方式与得到借款的关联上。
盗
窃罪理应合乎盗窃罪的组成,即行为人执行蒙骗或是蒙骗方式→金融业企业的工作中工作人员造成行为人对借款条件把握不合理→以把握不合理
为由分派借款→犯罪者得到借款。
2.责任层面本罪是故意犯罪,而且不区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行为人担负刑事责任须确保的年纪已被要求于
刑法中。
骗领借款罪的义务年纪要满十六周岁以上,行为人务必具备义务能力。
行为人无需不法占据目的。
二、造成认定骗取贷款罪中的冲突(一)
对骗取贷款重大损失的认定方式不一1.计算节点对于骗领借款罪的重要伤害的测算节点,大多数数数数实例以借款还钱限期期满日为止来测算对银
行或其他金融业企业导致的伤害。
如黄须垒骗领借款罪一案的宣判写到,“2015年8月,借款期满后,黄须垒未归还借款本息,导致民生银行伤
害862965.09元”。
有一些实例则以立案时作为伤害测算的节点,如银尔集团公司等骗领借款罪温长林行骗一案的宣判在测算直接经济伤害
的范畴时以侦察机关单位立案时截止。
2.损失范围对于本罪的重要伤害应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业企业导致的直接经济伤害,这一点早已保证的共识。
大多数数数数实例将借款还钱限期到后未归还的本息作为伤害范畴,如刘金保骗领借款罪一案,宣判中写到:“借款期满后,黄先萍未归还借款本
息,给银行导致伤害1294470.14元”。
有一些实例将借款期满后未归还的本钱作为伤害范畴,如温长林行骗一案的宣判写到:“以被告方
方方人李云明的之名骗领浙江泰隆商业服务银行借款RMB45万元……。
借款借款借款贷款逾期迄今未归还,导致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直接经济伤害
45万元”。
(二)对本罪保护法益的认定不一本罪的推行行为是行为人的蒙骗方式,而推行行为的鉴别标准是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容许的风险性性。
对于本罪的维护保养法益,在宣判中大概可以分成三类:第一,大一部分宣判觉得是金融管理纪律;第二,觉得是金融管理纪律和银行的财产权;
第三,觉得是金融业企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性性和国家金融管理纪律。
(三)对因果关系的处理不一对于这种犯罪,诈骗和得到借款之间应当存
有因果关系。
殊不知,对于这一点,大多数计数宣判都没有得出充足的表述。
反过来,他们从理论上应当具有的借款分派条件考虑,默许了实际案子
中的诈骗行为,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业企业的工作中工作人员把握不合理,并据此分派借款。
宣判通常只应用一句话来掩盖因果关系。
例如,被告方
以蒙骗的方法骗领借款银行数百万元以上(对银行导致更大损害)。
故事情节较为比较严重,其行为已组成行骗借款银行罪。
也有一些宣判表明了犯
罪者的蒙骗与得到借款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在薛水江、王聪一案中,人民人民法院评定薛水江、薛宝江等人在与石河子市人民村镇银行签署农户
联保借款合同书时,捏造了借款的关键主要用途,给予了虚报的土地合同书和借款材料,并以农户联保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贷款。
农行根据薛水江、薛
宝江等人递交的虚报借款材料派发借款。
虽然银行工作人员在申请贷款审核和申请办理程序流程层面存有核查不严等问题,但不能否定的是,第二起
诉人的诈骗行为造成人民村镇银行对客观性客观事实掌握不合理。
在宣判中,人民法院详尽表述了蒙骗与得到借款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明确骗取贷
款罪认定的建议(一)明确重大损失的标准1.确定重大损失的计算节点关于如何鉴别重要伤害的时间节点,有四个定义和思想观点:第一,以服务
承诺的还钱日期为标准;第二,立案时导致的危害是最后标准;第三,提到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到的伤害是最后标准;第四,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告宣
判前,宣告宣判前的清算危害为最后危害。
对于重要危险源的测算节点,最好是实行配对的司法部门叙述,创建重要危险源的测算节点。
立案时间应
作为考量危害的节点。
立案后还款借款不影响本罪的宣判,仅仅作为量刑时的故事情节。
犯罪人在立案前已足额还款借款的,视作银行或是其他金融
业企业未受危害,不组成犯罪。
其关键缘故是:一是合乎诉讼法的要求,立案必须客观性客观事实的存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需性;假如在立案时没
有危害,则很难将该行为列入刑事诉讼程序流程的程序流程步骤。
第二,重要是要反映刑事案件案子审判的严肃认真性和用意。
假如以其他起诉环节
为测算节点,如在公诉期间和量刑前考量行骗借款罪的重要伤害,很非常容易打倒刑事案审理程序流程步骤前一环节的结果,造成冤假错案,从而造
成不合理羁押和国家赔偿等一系列产品商品和产品的欠佳影响,有很有可能削弱刑事案件审理的公信力。
从立案到量刑,商品和产品也有一系列产品
程序流程和程序流程。
假如借款人在申请后还款了账款并填补了银行或其他金融行业遭到的经济损害,造成不一样环节,则应在下表中开展不一样的
解决:阶段一:立案后的侦查到提起公诉时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考虑还款情况,决定不起诉,或在公诉时向法院提出酌情从轻处理。
阶段二:公诉
后至判决前法院在计算损失时应扣除相应的部分,可以视具体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2.确定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和范围考量危害范畴的关键问题取
决于是不是计入贷款利息,但在未缴资金早已确保了行骗借款罪的判罪标准的状况下,考虑到是不是计入贷款利息并不具备重要的实际意义。
殊不知
,当未纪录贷款利息前后的标准值在重要风险性额度标准上下起伏时,好像有必须探讨重要风险性的范畴。
在实际司法部门的适用中,应先明确贷款
诈骗罪“重要伤害”的数额标准,再考虑到伤害的范畴。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通告,最高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没有要求的,人民人民法院
审判经济犯罪案子可以参考适用提起诉讼标准。
假如觉得不可以将提起诉讼标准的相关要求列入案子审判,人民人民法院理应融合本案实际状况和当
地具体,按照要求审慎办案,搞好法律政策的应用,以获得更强的社会针对性和成效。
现环节可以按照《通告》实行,但最好是在有关司法部门的表
明中划定本罪重大危险源的数额标准,重大危险源的数额标准理应高过本罪提起诉讼标准第二款要求的20万元的门槛。
缘故如下所示。
最先,从逻
辑性视角看来,入罪标准一般应比提起诉讼标准更严苛。
次之,从文章内容本身的视角看来,与提起诉讼标准对比,用“重要”一词来修饰危害,与
提起诉讼标准的直接经济危害对比,反映了一定水平的发展。
假如要制订贷款诈骗罪重要伤害的数额标准,应当以多少为宜?学术研究界有好多个关
键的思想观点。
最先,以不法发售金融业票证罪和违反规定派发借款罪建立了贷款诈骗罪的关键伤害。
由于这两起犯罪全是涉嫌银行工作人员申请办
理借款、信用证、单证和保函的犯罪行为,可以评定为本罪的犯罪人。
二是指违背要求派发借款罪所要求的数额标准。
骗领借款罪重要伤害的数额标
准可以遵循违反规定派发借款罪。
究其缘故,一是放高利贷过桥罪以“违背要求获得”为判罪标准,这与贷款诈骗罪中“重要伤害”的含义不一样。
在放高利贷过桥贷款的状况下,假如行为人违背要求,并不寓意着银行务必遭受危害。
以放高利贷过渡性借款的数额为标准制订贷款诈骗罪的重要伤
害数额标准是不有效的。
第二,尽管违背要求派发借款罪与本罪的关联不相溶,但违背要求派发借款罪通常与本罪并行不悖,并且法律中有对重要伤
害的叙述,相关文档还明确了违反规定派发借款罪的“关键伤害”数额。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具备大量的专业知识,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刑法的制订确
立明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而,作为申请贷款的一般本人或企业,重要危害的数额可以参考违背要求向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人派发借款的刑事案件判
罪标准,即约50万元至100万元。
重要危害的范畴是不是包含贷款利息,取决于如何掌握直接经济危害。
对于其他犯罪,有关法律法规都作出了
要求,如渎职罪的直接经济危害和间接经济危害。
借款中未包括的贷款利息范畴仅为借款期满时并未还款的本钱。
其缘故如下所示:第一,当行为人
骗领借款没法归还时,其行为直接造成借款成本没法取回,而贷款利息则是由于借款没法取回而造成的损害。
第二,假如将贷款利息记录在关键伤害
范畴内,则判罪范畴将进一步扩张。
(二)明确骗取贷款罪的保护法益犯罪是一种危害行为。
歧视的前提条件是叙述务必维护保养的法律利益的外观。
假如客观性上不存有法律利益的本质性风险性,则不归属于危害行为,与行为人的主观性故意不相干。
评定危害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建立贷款诈骗罪
的法益。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法律利益,理论界和操作实务界存有相近的分歧。
觉得该罪不但维护保养金融业企业的资产,并且具备借款纪律;觉得本
罪是维护保养合理合法利益,是借款安全性,对金融资产安全性的危害或损害是影响借款安全性的借款风险性;我觉得,本罪只维护保养了金融业企
业借款资金的应用权;保持金融业纪律仅仅一种犯罪。
本罪的法定利益是借款纪律和借款本息的资本确保。
缘故如下所示。
最先,从刑法制度管理的
视角看来,行骗借款罪是刑法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在毁坏金融管理纪律罪一节中强化了本罪,说明本罪和本节其他罪的合理合法
利益为“国家金融管理纪律”。
第二,相近课程的语汇过度宽泛。
假如将本罪的维护保养法益精确精准定位在金融行业安全性和金融业管理课程的范
围,则过度抽象性。
可以说,金融业活动中的任何诈骗行为都是会对金融业的安全性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对于叙述贷款诈骗罪的组成要素没有具体指
导和实际意义,借款本息的资本安全性更加实际,更非常容易鉴别。
务必探讨的是,假如你觉得维护保养该罪刑的合理合法利益包含借款纪律,这是
不是寓意着通过蒙骗得到借款而没有任何风险性也是犯罪?尽管借款纪律观念是维护保养贷款诈骗罪合理合法利益的一种,这好像扩张了犯罪范畴,
但没有任何风险性的“蒙骗方式”并不归属于本罪的蒙骗方式,并不是全部的蒙骗全是刑法实际实践实际意义上本罪的蒙骗方式。
(三)必须判断手
段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处理了具体危害结果的归属问题。
对于骗领借款罪,最广泛的状况是借款期满后没法还款借款。
此时,假如行为人
根据“诈骗”得到借款,人民人民法院有时候不容易表述该行为与得到借款之间的因果关系。
务必探讨的是,在以蒙骗方式得到借款的过程中,银行
或其他工作中工作人员因为核查不慎而派发了借款。
此时,是不是有必需完毕犯罪人的蒙骗方式与借款分派之间的因果关系。
银行、金融业企业工作
中工作人员的业务过失,一般不影响本罪的因果关系。
缘故如下所示:第一,尽管它影响了工作中工作人员在核查银行或其他工作中时的粗心大意,
但不一定是由蒙骗方式导致的。
她很单独。
“蒙骗”与“索取”之间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性各种要素,蒙骗方法对得到借款的无私奉献比较大
,而影响要素对得到借款的无私奉献较小。
因而,蒙骗方式和结果具备“极端化性”,不可以阻断因果关系;二是对金融业从事工作人员和其他金融
业从事工作人员的招聘不严苛,或是对金融业从事工作人员的招聘不严苛的,“在行为互动交流和沟通交流的客观性客观事实的实际实践实际意义上
,这种过失的确是由刑事案导致的,受害人可以在某种水平上归因于性;可是,在伦理道德和法律评价的实际实践实际意义上,这种过失不应一般归
因于于受害人。
”假如要求每个受害人都达到每个人的期待,那么抑制犯罪是不太好的。
结论不能否定的是,在实践中,因为对借款的大量
限定和企业运营的现况,许多企业为了更取得成功地得到借款,迫不得已适度地瞒报或捏造一些客观性客观事实或材料。
殊不知,此类实际操作有时
候归属于正常商业服务的风险性类型,不可以全部组成行骗借款罪。
假如一味追求借款行为的健全,便会抑制企业的发展,这与中国大力激励民营企
业发展的政策背道而驰。
与此同时,在贷款诈骗罪的评定上也存有诸多差别。
重要危险源的测算节点和危险源的范畴有不一样的鉴别方式;借款额度
可以按总金额或占比测算。
对本罪法律利益的维护保养有许多不一样的掌握,对行骗方式的内容和整体总体目标也有不一样的掌握;一些人民法院很
非常容易忽略因果关系的表述,却从概率上默认了行为人的蒙骗,造成行为人得到借款。
重要伤害要素的测算节点以立案时间为准,该时间来源于司
法部门程序流程和步骤的要求,及其司法部门避免冤假错案的比较严重性;与此同时,应根据行为人返还借款和填补损害的不一样时间节点开展实际
解决。
借款额度的测算方式应根据总额度开展测算,总额度来源于对行为的整体区别。
保持本罪的法定利益是借款纪律和借款本息的资本确保,它来
源于保持法定利益的关键点和实际具体实际操作中的实际评定;诈骗方式的内容理应是申请贷款的必备条件。
蒙骗的水平应保证银行或其他金融业企
业的工作中工作人员在了解实情时不易派发借款。
诈骗的整体总体目标是有权利决定借款分派的工作中工作人员,没有必须进一步区别有权利决定借
款分派的工作中工作人员的特点。
其结果是银行或其他金融业企业的工作中工作人员派发借款。
“重要风险”和“其他剧情较重”并不是本罪的结果
,反而是客观性惩罚条件,行为人以蒙骗方式获得借款的行为应予惩罚。
二者的内容可以根据提起诉讼标准暂时评定。
务必表述这一罪行的因果关系。
有必需根据实际的借款种类开展区别。
行为人的蒙骗内容是不是借款的必备条件,及其有权利决定借款分派的工作中工作人员是不是由于对蒙骗方
式把握不合理而分派借款。
尽管行为人好像很非常容易组成行骗借款罪,但该罪并不寓意着早已做到了十分非常值得处罚的水平。
仅有保证客观性惩
罚条件,才可以对其开展惩罚。
假如严苛按照两无产阶级理论层层区别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合乎组成要素,就可以清除许多不归属于本罪的“借款行
骗”行为,扩张本罪的适用范畴也不易。
毕业论文设计时间虽然短暂,我却从中学到了很多的东西。
我衷心感谢沈阳奥鹏教育中心及所有奥鹏教育老
师对我的培养、帮助、支持和鼓励。
本文能够顺利完成,特别感谢詹轩宇老师的细心指导和不懈支持,她严谨的治学精神,严肃的工作态度,深深地
感染和激励着我。
在此谨向詹轩宇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谢谢!参考文献[1]闫振亚.骗取贷款罪中担保型“欺骗手段”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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