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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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工厂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木工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三条木工厂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理。

第四条木工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木工厂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转移等环节的管理。

第七条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备案、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产生设备的维护、更新和改造。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应急处理和安全防护。

第三章危险废物分类及标识
第十一条木工厂危险废物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包括:
1. 废木材、木屑;
2. 废油漆、废溶剂;
3. 废酸、废碱;
4. 废塑料、废橡胶;
5. 废金属、废电子元器件;
6. 其他危险废物。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废物名称、类别、
危险特性、警示标志等。

第四章危险废物产生、储存、转移及处置
第十三条木工厂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减少危险
废物的产生。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备防雨、防渗、防漏、防流
失等设施。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储存区域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置围栏、隔离设施,防
止危险废物泄漏、扩散。

第十六条危险废物转移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转移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处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第五章监测与记录
第十八条木工厂应定期对危险废物产生、储存、转移及处置情况进行监测,监测
结果应如实记录。

第十九条木工厂应建立危险废物监测档案,包括监测数据、监测报告、处理记录等。

第六章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条木工厂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
识和环保意识。

第二十一条木工厂应通过宣传栏、内部刊物等形式,普及危险废物管理知识,提
高全员环保意识。

第七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木工厂应制定危险废物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发生危险废物泄漏、污染等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
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应急处理结束后,木工厂应总结事故原因,分析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定期对木工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木工厂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木工厂应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木工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木工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木工厂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转移及处置过程,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确保环境安全,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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