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管理责任制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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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某银行(以下称“某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责任制,是指某银行发放的全部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本制度实施前发放的全部贷款和利息及贴现),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要求责任人按一定比例或全额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贷款风险和损失,一是指非正常程序造成的贷款;二是指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于收回的贷款。

第二章责任人
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
1 、分社信贷员;
2、信用社(营业部)信贷员、负责人;
3、联社业务职能部门信贷员、负责人;
4、某银行高级管理层;
5、某银行相关权力机构;
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

第五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申请书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
棱两可的,均视为“同意”O
第六条原某银行的贷款、某银行筹建期间发放的贷款其责任人在某银行成立后仍负相应的责任。

新发放贷款,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责任人,其他有关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责任
第七条根据信贷员等级管理规定,在规定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第一责任人负100嘛任。

见习信贷员经调查并同意发放的贷款负60囁任,审批人员负40囁任。

超出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同意发放报主任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囁任,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30囁任,信贷员不同意,主任坚持发放的贷款由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100嘛任。

信贷员不承担贷款责任。

超出主任审批权限,主任同意发放报《贷款审批小组》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审批小组成员负30演任,但主任的责任是其他审批成员的两倍。

审批小组成员中有不同意贷款的,不承担贷款责任。

第八条超出信用社审批权限,信用社同意并报上级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囁任,主任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演任,联社审批人为第三责任负10囁任。

信贷员或审批小组成员不同意,主任坚持上报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80%责任,联社审批人员为第二责任负20%信贷员或审批小组成员不承担贷款责任。

第九条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某银行发放的贷款,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信用社主任为第二责
任人负10囁任。

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大额贷款,联社审批人负60% 责任,信用社负40演任。

第十条信用社通过贷款营销手段,发放大额贷款或组织的社团贷款,贷款审批小组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

信贷员为第二责任人30%责任。

超出信用社审批权限的信用社审批小组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信贷员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联社审批人为第三责任人负10%责任。

第十一条因信贷员调查失实或故意隐瞒调查真相影响信贷决策造成贷款重大风险和损失信贷员的责任负90%,主任或贷款审批小组负10%责任。

第十二条信贷员在贷款跟踪调查和检查中,发现借款人有明显的危及信贷资产安全行为时,不及时上报主任或主任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贷款损失,信贷员或主任的责任负90%,贷款审批小组负10%责任。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贷款管理责任按《浙江省某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其实现形式有:
1、非全额赔偿。

2、全额赔偿。

3、其他行政处理。

以上实现形式可以并处。

第十五条责任人应负的责任额,指其权限内的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利息合并考核,并实行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某银行主任、职能部门对信贷资产质量负全责,对按正常程序发放的贷款若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负管理责任。

第四章全额赔偿
第十七条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额赔偿:
1、信贷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贷款。

2、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
2、未经某银行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或经调查本系统网点已有贷款而未经某银行批准新发放的交叉贷款;
3、未经某银行批准,擅自向有利害关系人发放的人情贷款;
4、未经某银行批准,向关联的理事、监事发放的贷款;
5、未经某银行批准,向关联的法人股东发放的大额贷款;
6、超越某银行授信范围发放的贷款;
7、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的贷款;有下列情形并报联社认定的,可不作违规贷款处
理:
(1) 企业破产重新落实过户的贷款;
(2) 依法起诉,经法院调解或判决过户的贷款;
(3) 不良贷款企业经落实过户到担保单位的贷款;
(4) 清收呆滞、呆帐贷款而落实过户的贷款;
(5) 其他经协调落实过户的贷款;
8、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
9、借名、冒名贷款;
10、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
11、绕规模贷款;
12、“定存定贷”的贷款;
13、贷款管理责任人在管理期内丧失诉讼时效或失职原因放弃追索机遇而损失的贷款;
14、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九条全额赔偿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从发现之日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扣收;对其他贷款,从贷款逾期之月的次月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扣收。

第五章非全额赔偿
第二十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之外,新发放的全部贷款,造成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责任贷款余额之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对超比例部分的绝对额,由贷款管理责任人非全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第一年为1%,以后每年递增1
个百分点,最高到3%。

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由某银行信贷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应收而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并入第十九、二十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额中。

第二十三条对“三违”贷款落实贷款责任要坚持“责随人走”的原则,对一般贷
款落实贷款责任制采取信贷员离任审计落实责任人。

对已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要视不同责任和完成落实清收目标任务的好坏等情况,实行非全额赔偿。

第二十四条原欠贷款,通过界定明确有关管理责任人,原欠不良贷款、原欠正常贷款责任人一律界定为现在岗专职信贷员(第一责任人)直接审批的负100%责任;由专职信贷员调查,报主管信贷负责人或者主任审批的,专职信贷员负70%责任,主管信贷负责人或者主任负30% 责任;由专职信贷员调查,报信用社集体审批,专职信贷员负60%责任,主管信贷负责人或者主任(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信用社审批小组(除第一、第二责任人)共同负10%责任。

属违规贷款的原经办人员负100%责任。

对中长期贷款、跨地区贷款、职工家属贷款经联社审批的,其责任界定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信用社审批小组共同负40%责任,组长负单个人的两倍责任。

对下岗清非或自己提出申请调离信贷岗位的责任人,仍负全责。

第二十五条非全额赔偿的中,对原欠的不良贷款,从未完成清收目标任务之月的次月起,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从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次月起,在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

对以上全额和非全额赔偿,原欠不良控制按各社上报的旬报和月报为依据,经某银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实施奖赔。

第六章扣款和罚则
第二十六条赔偿款项按月申报,新发放贷款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赔偿款项按规定扣收,可以一次性扣收,也可以从核发工资奖金中扣收,多退少补,但要保证最低生活费。

赔偿金存活期存款,建立明细分户帐,如果赔偿款已收回或落实的,
赔偿金及存款利息归还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对非全额赔偿的贷款,均按下列标准实行分段累进赔
1 万元以下(含),按本息的8%赔偿;
1 万元至5 万元(含),按本息的3%赔偿;
5 万元至10 万元(含),按本息的2%赔偿;10万元至30 万元(含),按
本息的1%赔偿;30万元至50 万元(含),按本息的0.8%赔偿;50万元至
100万元(含),按本息的0.4%赔偿;
100 万元以上,按本息的0.1%赔偿。

非全额赔偿的最高限额为2 万元。

第二十八条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某银行审计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

第二十九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贷款形态,一经查实,加倍处罚。

情节严重的要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当贷款管理责任人无经济能力或者无法继续履行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消其过错的,由某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停止责任人的贷款审批权;
2、停职下岗清非;
3、取消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
4、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5、降低行政职务;
6、撤消行政职务;
7、开除留用;
8、开除;
9、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管理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职下岗清收。

1、新发放的贷款中,责任人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5 个百分点以上的;
2、第二次发现严重违规贷款的;
3、发现违法、违纪贷款的;
4、赔偿款项达到最高限额的;
5、因管理失职,造成贷款损失额达到50 万元以上的。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二条奖赔考核到人,奖赔兑现由联社设专户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十三
条对形成的呆滞、呆账贷款、抵债资产本金等不良资产及已核销的贷款呆账,仍应积极组织清收,并可按收回额适当计提劳务费,具体如下:
一、范围:某银行自营贷款中的呆滞、呆账贷款、抵债资产本金;合作基金会并入呆滞、呆账贷。

对过户落实、以资抵贷等手段落实收回的贷款、包放包收贷款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对象:凡某银行内部员工清收和非信用社人员协助收回呆滞、呆账贷款的人员均属奖励对象。

三、奖励办法:
按催收难度、形成不良贷款的时间和损失程度,确定奖励标准。

(一)、98 年前发放原欠不良贷款(含合作基金会并入贷款、抵债资产本金)按实收额的1—4%奖励。

具体标准如下:
1、收回全部本息不损失的(按合同利率),奖4%;
2、收回全部本金,奖3%;
3、收回本金50%以上,奖1.5 —3%;
4、收回本金50%以下,奖1—1.5 %。

(二)、98年后新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贷款(含抵债资产本金),按实收额的1.5%以内奖励。

具体标准如下:
1、收回全部本息不损失的(按合同利率),奖1—1.5%;
2、收回部分本息,本息有损失的,奖1%以下。

四、列支渠道某银行内部人员收回的呆滞、呆账贷款奖励在专项奖列支,按奖励额扣留20%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奖励到员工;非信用社人员协助收回的呆滞、呆账贷款奖励在代办手续费中列支,按实奖励。

第三十四条不良贷款(包括抵债资产)占比3%以内且贷款规模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信用社(营业部),每降1个百分点奖2000元。

第八章特别条款
第三十五条信贷人员由某银行统一管理,信贷员的聘用和解聘,由信用社(营业部)提名,报某银行审查确认后由信用社(营业部)聘用或解聘。

第三十六条对所有贷款管理责任人按原欠正常贷款、原欠不良贷款和新发放贷款分别建立《农村信用联社原欠正常原欠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台账》、《农村信用联社新发放贷款管理责任台账》后,信用社(营业部)要按季上报考核表,某银行信贷职能部门确定专人,按季统计,并按单位逐人建立贷款管理责任档案,实行档案管理。

对贷款管理责任人,按考核实行的奖励、赔偿,由信用社(营业部)、业务职能部门按月计算考核,报某银行信贷管理部门,由信贷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统一审计后确认。

第三十七条对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某银行监事会提出申诉。

某银行在收到书面申请复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信贷员离岗审计制度信贷员因工作调动、轮岗、换岗、离岗休养、内退等原因而离开信贷岗位,对原贷款管理仍承担一定责任。

信贷员离岗前要进行离岗审计,有关责任人和接任信贷员要会同某银行信贷管理部门对离岗信贷员所管理的贷款进行清理,如发现风险较大,则应由离岗信贷员向某银行交纳适当的风险押金后,方可离岗。

风险押金交纳多少视清理结果确定,在二年内未发生贷款风险和损失,则风险押金仍退还本人。

如有风险,扣除赔偿后,余款退还本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某银行计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制定的各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与经营责任制考核内容相同的不重复奖罚。

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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