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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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蚌政[2012]52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2
【实施日期】2012.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蚌政〔201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目标任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结合蚌埠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1.落实帮扶企业制度。
认真实施《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市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和向部分重点企业及困难企业派驻服务人员的意见〉的通知》(蚌办发〔2011〕68号),执行期延长1年,派驻企业数量由30户增至50户。
定期收集企业在生产、销售、融资等方面
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2.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
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对通过市级以上清洁审核且节能效果达到5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设立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今后根据年度财政收入状况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企业信息化和品牌建设。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
调整扶持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受理兑现方式,由单位或个人向主管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申报受理,市财政统一兑付。
加快财政支持企业发展各类专项资金的拨付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引导和放大作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4.严格执行国家税收减免政策。
2012年,暂缓调整市区(含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对企业执行2011年市区土地使用税标准确有困难的,由各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视企业投资、销售、就业、税收等指标完成情况,按不低于其入库税收增量70%的比例给予补助。
特殊重大事项,市政府采取“一事一
议”办法将市级分成部分按一定比例一并补助企业。
2012年,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铁路护理联防费,按省定政策分担。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已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
结合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全面清理依附于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
无上位法依据的收费项目,一概不予设定,已经设定的,一律暂停执行并及时清理取消。
对各类涉企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
组织开展涉企收费、涉农收费专项检查。
对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研究逐步由地税部门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地税局,各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企业产品销售若干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122号),搭建产品产销对接平台,定期收集发布企业配套信息,每季度分行业召开企业产品配套对接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地产品。
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全国性、全省性展销会,对省级以上政府主办的国际性经贸展会或国外知名展会,市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每个企业参加单个展会补贴最多不超过2个展位。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管局、市招标局)
7.强化煤电油气运调度。
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加强电力调控措施落实和督查力度,确保不出现无计划拉闸限电现象。
加大协调力度,确保电煤合同落实到位,保障发电企业电煤供应。
完善重点物资运输需求信息收集传送、路地双边协调会商、电煤运输保障等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做好重点物资运输协调服务工作。
为重点骨干企业开辟道路运输绿色通道,对20辆以上运输车辆申请办理营运证等业务,实行预约服务,集中办理;对
招商引资项目和较大规模的投资道路运输业项目,实行上门服务办理,特事特办;对业户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急需办理业务,实行延时服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交通局、蚌埠供电公司)
二、扶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
8.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发布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9.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2012年内,在确保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前提下,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核准缓缴企业与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签定缓缴、补缴协议,明确补缴时限及措施,并由企业纳税属地财政部门出具补缴承诺或提供有效资产担保、抵押。
补缴日期最迟不超过2012年12月20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0.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2012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下调到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个体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6%下调到5.5%。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到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不变。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分别下浮费率的40%、50%和60%。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0.8%下调到0.5%。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实行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2012年内,按全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的80%提取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扶持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含三
县),重点支持我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加快发展。
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补贴为2012年度内一次性补助。
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的人数为2011年底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履行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职工数。
为不影响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待遇核定,企业最低缴费基数仍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执行。
企业实际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的平均差额以岗位补贴形式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
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标准为:企业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月;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补助标准为320元/人·月,用于补助企业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部分,多出部分为岗位补贴。
困难企业经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同意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可于培训结束后持相关材料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为:按培训合格但未能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2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困难企业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或者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本意见第14条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每位职工当年只能享受一种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2.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本市就业。
2012年,对各类职业和技工院校通过开展企业进校园招聘、校企联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本市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县人社、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当年毕业生在本市就业达到60%以上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人均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3.积极帮助企业引进技能人才。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
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站),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市县人社、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提供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市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提供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
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程序和要求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2009〕162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对当年新录用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可由企业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并向市县人社、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