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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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27
•【字号】潍政发[2014]18号
•【施行日期】2014.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潍政发[201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新修订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2012年4月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潍政发〔2012〕9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7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的指示、决定,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紧紧围绕发展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将改革创新开放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覆盖政府工作全领域,拓展国际视野,强化职业意识,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机统一起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努力打造拥有一流理念、一流决策、一流效能、一流服务、一流标准的现代化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因公出差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六、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市长因公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相互补位的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安排出差(出访)、休假。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市政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班子对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战略规划制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职能,有效预防和管控各种风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十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调结构、转方式中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十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建立标准明确、程序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理顺政府层级间事权关系,逐步建立事权和
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

按照工商注册便利化要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完善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严格依法监管。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四、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切实把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重点加强对投资活动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的管理,保证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效实施。

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进一步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模式,推动监管重心下移,逐步建立功能完善、防控严密、执行高效的监管体系。

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切实解决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五、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优化机制,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十七、科学规划法治政府建设纲要,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指标体系,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合法性审查、评估纠错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八、全面梳理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建立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评估制度。

推进行政
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推进政府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推进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

十九、完善规范性文件、对外合同协议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审查制度。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

严格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公布。

二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受理并审理,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十一、对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责任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并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众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三、除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原则上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
推进和落实。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核定人员编制,不核拨经费,不确定机构规格;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程序和智力信息支持系统,建立专家库和专家咨询、法律顾问制度。

对公用设施建设、民生政策、公共产品价格调整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严格执行公示、听证制度,充分征求群众意见。

二十五、建立基层问题专报制度。

确定部分重点企业、镇街和村居(社区)作为问题专报点,提高政府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的及时性、准确性,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二十六、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的工作部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情况。

二十七、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重大决策方案应当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舆情等方面的评估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坚持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前,应当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八、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管理事务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九、市政府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三十一、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或在《潍坊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

《潍坊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公文,为标准文本。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五、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十六、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

三十七、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完善市级网上政务大厅和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公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二、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三、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特殊情况下,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

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部分上属驻潍单位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

四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特殊情况下,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根据市长意见可随时召
开。

邀请潍坊军分区司令员,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宣传部负责同志列席。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一)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4.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题提交程序。

1.提请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或由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提出,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市长同意。

市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通过市国资委提出;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分管市长、市长同意。

2.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是事关全市全局的重要决策事项,或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对于经分管市长或秘书长研究认定不宜提交常务会议,又确需市政府决策的议题,由主办部门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不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3.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

参与协商部门须出具正式公函,由议题提报部门汇总并附协调说明。

对于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议题提报部门应报请分管副市长协调。


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当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凡会前未经协调或合法性审查的,不安排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4.经过协调、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提交部门按照常务会议题材料有关要求进行规范,报分管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副秘书长同意签字后,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统一格式安排印制,于会前2天报市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审阅。

每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请示市长确定。

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临时动议议题一般不予受理。

(三)会议效率。

每次常务会议议题确定汇报顺序后,一般不作临时调整。

议题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

议题提交部门向常务会议汇报时,要突出重点,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如汇报议题内容确实不能压缩,可将汇报的重点内容整理,另附页说明。

四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1次,原则上在常务会议以后召开,具体由市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视情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市长办公会议工作交流和议事材料要简明扼要,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四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五十一、统筹安排、总量控制、严格审批工作会议。

(一)市政府工作会议年初由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提出年度会议计划,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按规定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

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由分管市长出席,市政府部门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二)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

需市政府领导出席、市财政解决经费等,须经市政府同意,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会风,提倡开短会、开专题会、开现场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各类工作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天。

进一步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层次,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一般合并套开或接续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市政府部门召开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镇、街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县级政府对口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请县级政府负责人参加。

第九章公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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