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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卢刑初字第1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卢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
辩护人黄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9]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平、代理检察员臧一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期间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海某船舶内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由某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
2019年10月,某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派被告人胡某担任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2019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指使该公司员工傅家庆、刘正海、李声述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并与如皋市万达金属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司公款,并转入上述个人帐户,作为公司小金库资金。
期间,被告人胡某在未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情况下多次以公司名义将小金库内的部分公款用于发放某公司人员各种形式的奖金,累计金额人民币2,174,08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分得人民币194,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在检察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供述了以上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证人张某、陈某、傅某、刘某、李某、吴某、黄某、陆某、徐某、黄某、吕某的证言;某公司及其六家股东单位的工商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告人胡某职务证明;某公司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