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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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娄政函[2013]106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0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娄政函〔2013〕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增强工伤保险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根据“统一政策、基金分级管理、建立储备金调剂制度”的原则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目标任务。

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权益;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推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医疗费用
结算办法,确保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建立储备金调剂制度,增强工伤保险互济能力;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完善工伤保险网络信息平台,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建立便捷有效的服务体系,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工伤保险参保管理
1.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娄底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下同)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县(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分别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统筹,市本级及娄星区(含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下同)的工伤保险工作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统筹。

2.统一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当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年度以自然年度计算。

参保单位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或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或60%计算。

3.统一基准费率标准。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6%。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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