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的通知全国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的通知全国的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为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巩固县 乡机构改革的成果,保证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业务工作有序健康开展,根据《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 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 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及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婚假、 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以及公休假、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 构证明,可请病假。

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津贴、补贴及奖金、福利待遇,工资按以下标准。

办理(因重病确需长期住院治疗者除外,重症的界定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县干 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1、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 资的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 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计发。

病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干部:假期 1 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批;假 期 2 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假期 2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县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假期超过 6 个月(含 6 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干部 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科级干部:个人提出申请,假期 2 个月(含 2 个月)以内的,由组织部审批;假期 2 个月 以上的,由审批。

病假超过 6 个月(含 6 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4、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 1 个月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不 需续假的,必须按以上程序在假期期满前 7 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旷工 处理。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的予以辞退,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 心。

5、对此前已请病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所 在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对假期已满仍不能正常上班确需续假的,应督促其办理续假手续;符 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否则,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对重症患者和精神病患者 (不能接触服务对象),补办请病假手续;对慢性传染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由主管 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并限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7 天内回单位上班,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予 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

中心。

对其他病假人员,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

符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正当理由需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请事假,一 次请事假不得超过 15 天,一年当中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1 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一次事假超过 15 天,一年累计超过 1 个月以上的,按以下办法办理;一 般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县人事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然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科级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组织部认定后,再报批准。

事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事假 30 天以内的,工资及津贴、补贴、奖金、 福利等全部照发;事假 30 天至 60 天的,只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停发; 事假 61 天(含 61 天)以上的,只发基本工资的 60%,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停发; 请事假一次超过 15 天(含 15 天),一年累计超过 30 天(含 30 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年休假待遇。

(四)不再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长假离岗从事个体私经济经营活动,对此前已请 长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 2015 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逾期不归者,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 2015 年月 日前回原单 位上班,不愿回单位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同时由批准其请假的单位负责收回请假人员期间的工资及福利补贴等。

二、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借用(含借调、跟班学习等)工作人员程序和借用人员的管理 (一)确因工作需要,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可以借用工作人员,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 手续:1、借用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与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协商同意;2、借用单位书面向县干 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3、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凭县干部 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拟借用人员审核通知单》,借用单位 填写《安远县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审批表》,借用单位和被借用单位分别签署意见;4、一 般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借用手续。

科级干部需报审批后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二)被借用人员的组织关系转到借用单位,在借用单位过组织生活,享受借用单位的全 部福利补贴。

除财政所拨工资外,被借用人员不再享受原单位的福利。

(三)一般情况下,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用县属中小学教师。

遇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被借用人员的管理。




1、被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借人单位负责,其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听从借用单位安排, 遵守借用单位规章制度。

2、被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借用单位出具年度鉴定,由原单位负责考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