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聘代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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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文件
沈音院字〔2016〕148号
关于印发《2016年**学院专任教师职务
“以聘代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2016年**学院专任教师职务“以聘代评”工作实施方案》经学院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2016年**学院专任教师职务“以聘代评”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印发
2016年**学院专任教师职务
“以聘代评”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创作、艺术实践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关于在辽宁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试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的通知》(辽人发[200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评价,可操作性强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在学院“以聘代评”工作中,符合申报高一层级教师岗位(分别为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的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专任教师。
三、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2016年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考核组由学院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院刊编辑部、艺术实践教学中心、纪委办公室和教学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议。
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正高级院内外专家组成。
三、工作程序与安排
(一)动员宣传(12月12日至13日)
召开启动2016年专任教师“以聘代评”工作动员会,宣传“以聘代评”相关指标量化和学术评议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鼓励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积极申报。
(二)申报岗位(12月12日至18日)
1.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编专任教师自愿申报。
2.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推荐人选,为本单位推荐人选出具有明确排名的推荐信。
所在教学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指导本单位申报人员填写《**学院教师申报材料量化表》并完成自评赋分。
(三)资格审查、量化审核(12月13日至20日)
学院资格审查与指标量化审核组(由主管院领导以及人事处、教务处、纪委办公室、科研处、研究生部、艺术实践教学中心、院刊编辑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人事处“牵头”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教学单位推荐的申报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教师提交的学术成果材料进行指标量化的审核。
(四)考核组例会(12月20日)
考核组例会,听取资格审查与指标量化审核组关于对应聘教师
任职资格、量化赋分、业务水平及工作实绩等方面审查情况的汇报,明确对应聘教师的考核意见。
(五)学术评议(12月22日)
学术评议组依据应聘教师提供的所有成果材料分组对其进行学术评议、打分。
(六)聘用委员会确定拟聘人选(12月22日)
人事处负责将应聘教师取得的“指标量化分”和“学术评议分”加权汇总后根据岗位职数确定拟聘人选候选人报聘用委员会。
聘用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对岗位聘用候选人进行表决,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12月22日至28日)
对拟聘人选进行7天的公示。
(八)审定、备案(12月29日)
公示无异议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审定,聘用结果备案。
四、相关规定
(一)“指标量化”满分100分,在“以聘代评”工作中占60%的权重;“学术评议”满分100分,在“以聘代评”工作中占40%的权重。
考评总成绩等于“60%指标量化得分与40%学术评议得分之和”。
(二)“指标量化”主要包括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及进修情况、科学研究情况、艺术实践情况以及专业比赛、学术奖项获得情况等内容(见附件)。
(三)在“指标量化”环节,按照应聘教师提供的规定数量的
能代表其在任职期间最高学术水平的成果和项目进行量化。
在“学术评议”环节,则按照应聘教师提供的在任期内所有成果进行评议。
(四)在“指标量化”环节,应聘教师在“成果及项目(著作、论文、科研课题等)”中的角色分为“独立完成”、“第一作者(完成人)”、“第二作者(完成人)”和“其他”等,按角色不同分别赋分。
应聘教师发表学术论文的学术期刊同时为“A&HCI收录”或“CSSCI收录”期刊的,可在对应分值基础上再加1分。
(五)教学工作量指在现岗位层级(分别为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的教学平均工作量,达到16学时/周(招生数量小的专业方向除外)以上方可应聘高一层级教师岗位。
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专任教师按学院相关规定计算工作量。
专业课等达到25学时/周的和史论课(大班型)达到20学时/周的可加1分。
(六)在现岗位层级工作期间,经学院同意转聘到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或进修的时间可连续计算任现职年限。
正常应聘教授四级岗位须满足在副教授岗位正常授课满四年,正常应聘副教授三级岗位须满足在讲师岗位正常授课满三年。
(七)严格工作纪律。
“以聘代评”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及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学院纪委办公室全过程实施监督,并对相关人员实施监察。
(八)实行回避制度。
应聘人员本人和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学术评议专家、
聘用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五、此方案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2016年**学院高校教师职务“以聘代评”指
标量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