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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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案例精解
篇一:刑事案例解析(基础知识点)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4条)
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三、刑法适用效力
刑法适用效力即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4)普遍管辖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士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犯罪、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通说):
一是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不可能或危害不大的不是)
2、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主要决定于以下方面:
第一,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
第二,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3、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的问题
坚持历史的观点、全面的观点、本质的观点,
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应罚与不需罚区别)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在各种具体犯罪中带有共性的这些问题,经理论的提升,就成为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特定的犯罪目的。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

它的主要特征是:
(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按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层次的不同,分为: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它反映着犯罪的一般本质和共同属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章、节客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

是区别界限的关键。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人的外在行为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内容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对象等。

(一)危害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居于基础性地位。

(一)危害行为及特征
1、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

2、危害行为的特征
A
B、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

(睡梦中、精神错乱状态、不可抗力、受强制状况下的行为不是)
C
D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1、作为—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分类:按照行为人是否借助于外力来划分一是自身的作为:即行为人只依靠自身的一系列积极的动作与举止所进行的作为。

二是借力的作为:即行为人借助工具、利用动物和自然力,甚至利用别人的行为帮助自己所实施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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