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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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2
【案件字号】(2021)吉民终2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敏李钟华杜小雨
【审理法官】杨敏李钟华杜小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冯雯敬;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盖书甲;李宝英;李小丹;孙立忠
【当事人】冯雯敬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盖书甲李宝英李小丹孙立忠
【当事人-个人】冯雯敬盖书甲李宝英李小丹孙立忠
【当事人-公司】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争戈
【代理律所】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冯雯敬;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被告】盖书甲;李宝英;李小丹;孙立忠
【本院观点】冯雯敬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8)吉030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管辖权异议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冯雯敬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8)吉030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
冯雯敬、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均不服提起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3民终243号民事裁定,撤销(2018)吉030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时,冯雯敬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15251760元,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302民初48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的规定,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进而也不存在移送上级法院审理的问题,因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属于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冯雯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91.67元、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55.53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2 22:07:29
冯某、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民终279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冯雯敬。
法定代理人:朱凤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盖书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宝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小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立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冯雯敬、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盖书甲、李宝英、李小丹、孙立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冯雯敬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
院,该院作出(2018)吉030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
冯雯敬、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均不服提起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3民终243号民事裁定,撤销(2018)吉030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时,冯雯敬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15251760元,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302民初48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的规定,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进而也不存在移送上级法院审理的问题,因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属于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冯雯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91.67元、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55.53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杨敏
审判员李钟华
审判员杜小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佩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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