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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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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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3期
交通运输部日前制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作出规范,新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违反该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赔偿方面,《办法》指出,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按照《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通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赔偿额度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而不受“资费三倍”的现行行规限制。
关于快递从业人员扣留、盗窃快件(邮件)以及违法提供用户信息等问题,《办法》规定,将由邮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验货与签收顺序这一问题,《办法》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
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