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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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现场勘查的组织实施
第一节现场勘查的任务和要求
一、现场勘查的定义和意义
(一)现场勘查的定义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和分析的一项侦查活动。
现场勘查的定义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这说明只有侦查人员或者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现场勘查,才是依法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分工不同,侦查人员常分为侦查员、技术员等。
2.现场勘查的性质是法定的侦查活动。
3.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由现场访问、现场勘验和现场分析等方面构成。
(二)现场勘查的意义
1.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
确切地说,现场勘查是侦破有现场案件的起点和基础,所谓有现场是指犯罪的地点有勘查价值。
2.现场勘查所获得的情况是侦查破案的客观依据。
首先,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反映。
其次,准确的判断来自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最后,现场勘查所获得的情况不仅是破案的有力证据,而且还是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真伪的依据。
无论从破案条件的要求还是审查犯罪嫌疑人的需要,现场情况往往是最客观、最直接的依据。
3.现场勘查是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
二、现场勘查的任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5条第1款规定:“现场勘查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
(一)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
(二)发现和收集证据
(三)研究分析案情,判断事件或案件性质
(四)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侦查方向——一般是指侦查工作的指向,即侦查工作应查找具备什么条件的犯罪分子;
侦查范围——一般是指侦查工作查找犯罪分子的地域和行业范围
侦查方向和范围一旦确定,就要依据所得材料,现成初步侦查方案,有的放矢地部署下一步的侦查工作。
三、现场勘查的要求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另外,现场勘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因此,现场勘查的要求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及时
现场勘查的及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及时赶赴现场;二是针对紧急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三是及时布署开展各项勘查工作.
(二) 全面
现场访问工作要求访问对象和访问内容双全面,没有疏漏;现场勘验工作要求抓重点带
一般,全面深人,不留死角;现场分析工作要求条理清楚,全面彻底,不留空白。
(三) 细致
现场勘查中必须注意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细致地对待每一个具体问题。
在现场访问中要求不遗漏任何一个与犯罪有关的问题,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现场勘验则要求不仅要注意发现明显的痕迹、物品,还应注意寻找发现不明显的或微小的痕迹、物品。
现场分析则要求由局部到整体,搞清每一个问题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四) 客观
现场勘查是一项脚踏实地的调查研究工作,由于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工作中就必须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要求现场勘查各项工作的开展一定要从犯罪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勘验、检查及访问调查的真实材料出发、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五)科学
现场勘查是一项重要的取证工作,面临的情况具有很强的时代特点。
无论从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还是对付日益发展的高科技犯罪,都必须强化科学技术的运用。
现场勘查必须提倡科学性,这不仅是公正执法的要求,也是时代的要求。
(六)合法
严格依法办事是公安机关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现场勘查中也必须提高执法意识,强调工作的合法性。
四、现场勘查的纪律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证、检验尸体、访问群众以及采取紧急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守下列纪律……”具体说,现场勘查的纪律有以下四项:
(一)严格服从统一指挥
(二) 保护现场公私财物
(三) 严守现场勘查秘密
(四) 尊重群众风俗习惯
第二节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
一、现场勘查的管辖
现场勘查的管辖,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勘查犯罪现场方面的权限和分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6条第1款规定:“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
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
”
二、现场勘查的人员及职责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查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还规定:“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
”由此可见,现场勘查的人员按职责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公安、保卫人员
主要包括现场勘查指挥员、侦查员、技术员、法医、派出所民警和基层保卫干部。
主要
职责是负责现场勘查的警戒、访问、勘验、分析等具体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分成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勘验、搜索堵截、机动支援等若干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二)商请的检察人员
负责对某些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检察院提出需要复验、复查的现场。
(三)邀请的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作为勘验检查人员的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帮助侦查部门对涉及一些特殊科学技术或操作工艺的犯罪现场进行勘验,解决专业方面的疑难问题,为勘查工作提供专业教术指导,必要时可按要求出具专业方面的鉴定或证据材料。
(四)现场勘查见证人
现场勘查见证人的主要责职,是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见证现场勘查的客观真实性,特别是主要痕迹、物品发现、提取的有关情况。
三、现场勘查的指挥要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6条第2款规定:“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
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有关勘查指挥工作的规定是:“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上述规定说明了现场勘查指挥的基本权限,明确了工作责任。
现场勘查工作头绪多,情况复杂,在一些重、特大案件的现场勘查中,有时勘查人员来自不同部门。
因此,高效、权威的组织与指挥对保证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现场勘查的效率与质量是十分重要的。
从整体上看,现场勘查的指挥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整体作战威力,坚持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协调行动、步调一致的原则。
作为现场勘查的指挥人员,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备一定的指挥能力。
要求了解下属、知人善用,能够充分协调各方力量,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发挥每个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二是熟悉现场勘查业务。
只有熟悉业务才能抓住工作重点,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
现场勘查指挥员是整个勘查活动的组织者与指挥者,工作中应当把握的要点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 迅速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组织力量赶赴现场
(二)制定勘查方案
(三) 对勘查人员进行组织分工
(四) 根据情况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五) 掌握勘查进展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工作中应避免两种现象:一是只扑在某一项具体工作上,忽略对全面工作的掌握;二是只顾忙于向上级或领导.汇报,而离开了指挥位置。
(六) 组织好现场分折
(七)决定对勘查后现场的处置
第三节现场勘查的一般步骤和方法
一、接报案时的处置
(一)接报案的渠道
接报案的渠道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在侦查实践中,需要现场勘查的案件多数是口头形式的报案。
(二)接报案时应查明的主要问题
1.案件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指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简要经过,现场环境状况,是否有知情人,是否采取了紧急措施,现场有无进行必要的保护等情况。
2.犯罪分子的情况。
主要是指对犯罪分子的姓名、体貌特征、携带物品、交通工具、逃跑方向等情况的了解,以便根据情况组织追缉堵截,或组织力量抓捕。
3.被害人的有关情况。
主要是指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工作单位、案件的因果关系等情况,突出嫌疑的人和事。
对负有监护、保管责任的当事人,还要问清有关公私财务的存放情况及知情面。
4.到达现场的行车路线。
为保证能够快速出动到达现场或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接报案时应尽量详细询问到达现场的行车路线。
对特别复杂的地方,可安排人员在重要的路口或路段接应。
(三)接报案的要求
1.接受报案,认真对待。
对任何形式的报案,各级公安机关都应首先接受,认真对待,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对需采取紧急措施的,要先采取行动,控制事态发展;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按规定办理,组织出动现场;对不属自己管辖的,说明情况,请示领导后,在24小时内移交有关部门。
2.讲明责任,提供保护。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时,应当向报案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注意区别事实偏差、错告与诬告,决不可一概而论。
公安机关还应当保障各种报案人的安全,对不愿透漏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报案人,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3.接待自首,及时报告。
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制作自首材料的同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
如果是现行案件,在控制自首人的同时,应迅速安排现场勘查工作。
(四) 报告、联络、通报
对于发生的重、特大案件,接报单位应根据案情大小、工作需要,请示领导批准后迅速沟通各方面信息。
首先,发生重大案件,接报后应迅速逐级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对一些特别重大案件,如情况紧急可以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甚至直接上报公安部。
其次,对一些重大案件,特别是机动性较强的流窜案件,根据需要可联络友邻地区的公安机关请求予以协助,帮助堵截或协查犯罪分子。
第三,接报重大案件后,可视工作需要,及时向各下属单位通报案情,布置任务,迅速开展工作。
(五) 及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
接到报案后,在了解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应迅速组织相应力量赶赴现场。
要想做到快速出动,平时必须做好准备,一方面是组织准备,建立完善的值班备勤制度,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闻警而动;另一方面是器材工具准备,保持各种勘查器材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性能良好,随时可以使用。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临场处置
临场处置指的是到达现场后,全面展开工作之前的有关预备性的工作。
(一) 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
到达现场后,指挥员应带领侦查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1.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
主要是听取现场保护人员和在场的被害人、证人汇报的关于案件的有关情况及现场保护情况。
主要目的是形成对案件的进一步认识,判断是否需要采取什么紧急措施。
同时检查
现场保护情况,对现场的变化心中有数。
2.亲自察看现场情况。
在听取有关汇报的同时或之后,侦查人员应巡视观察现场的内外情况及周围的环境,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确定现场的方位、范围,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二是确定勘查的重点和顺序,为工作部署作准备。
(二) 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措施
对于现场出现紧急情况的,指挥员要及时了解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对尚未采取紧急措施的,指挥员要果断决策,采取相应紧急措施。
在现场勘查阶段,可能采取的紧急措施有以下几种:
1.抢救受伤者。
遇有人命危险时应迅速组织抢救、并派人跟随,抓住一切机会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抢救受伤者时注意不要过多变动现场。
2.排除隐患。
如现场有火情或爆炸隐患,造成对周围环境、人员以及电力、煤气、油库等设施威胁,应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应急和防范准备,以免造成更大的危害。
3.追缉堵截。
对案发时间不长、犯罪分子特征明显、逃跑方向清楚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沿线追缉,同时通知其逃跑前方的公安机关协助堵截。
4.通缉通报。
对犯罪分子明确、损失物品特征明显的案件、可按规定发布通缉通报,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缉捕和控制销赃工作。
5.制止继续犯罪。
到达现场后对仍在继续作案的犯罪分子或未及脱逃被群众扭获以及群众举报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控制和监视,防止其逃跑、行凶、自杀或毁证。
6.现场搜索。
现场搜索是公开搜查的一种形式,勘查中织力量对现场周围进行紧急性的搜索检查,一方面可以抓获未及远逃在现场附近藏匿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发现许多新的痕迹、物品。
(三) 进一步检查和落实现场的保护措施,并根据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现场勘验范围的封锁。
(四) 根据现场勘查的需要,对人员进行分工并制定相应的勘查计划和确定各个参与者相应的职责。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和复杂现场的勘查,可将勘查人员分为四个小组:
1.实地勘验组。
主要参与人员有技术员、侦查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必要时,还应有聘请的专家或具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
实地勘验组担负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负责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发现、固定、提取、检验现场的痕迹、物证,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等。
2.现场访问组。
主要参与人员为侦查员,最好是案件的承办者,基层公安保卫人员。
现场访问组担负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负责证人的发现工作和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寻找、收集侦查线索,固定证人证言。
3.现场保护组。
主要参与人员为基层公安保卫组织的人员和治保人员。
根据情况需要,其参与者还有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
现场保护组担负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负责警戒,封锁现场,维持现场周边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防止一切意外情况的发生,保证现场勘查顺利进行。
4.机动组。
主要参与人员为侦查员,警犬训练员以及基层公安保卫组织的人员,如案情重大或需要应付紧急情况,采取紧急措施的,还应有防暴队和武警的有关人员参加。
机动组担负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现场的有关部位进行搜索,参与追缉堵截,监视,看管已抓获的现行犯罪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五) 掌握重要知情人。
侦查人员赶到现场之后,通过对现场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从侦查角
度应当及时开展证人证言的收集工作,而这项工作的前提就是要掌握所有知情人,特别是重要知情人。
由于现场环境情况复杂多样,有些时候知情人是流动不定的。
因此,除要求在现场保护中,公安保卫人员要尽量掌握知情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外,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此基础上尽快找到知情人调查访问案件的有关情况。
重要知情人,主要是从现场的发现人、报案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和在现场周围居住、工作、停留的人,以及在犯罪分子来去路线上了解有关情况的人中寻找。
(六) 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
”侦查人员在开始勘查之前,应按规定邀请见证人并告之其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
1.见证人的条件。
按照规定,见证人的条件就是与案件无关和为人公正两条。
所谓与案件无关,是强调见证人的客观性,只有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才有可能从客观公正的角度见证现场勘查工作。
因此,当事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和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所谓为人公正,是强调见证人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水准,为各方所信任。
因此,精神上和生理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见解的人和有犯罪嫌疑或有前科劣迹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此外,未成年人和非本地常住人员因受责任能力和出证困难等因素的限制,一般也不邀请为见证人。
2.见证人的权力。
见证人的权力就是进行现场的司法监督,保证现场勘查各项工作的公正合法。
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现场勘查的过程和现场上发现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都有权观察过目。
二是如认为某些勘查行为不妥,可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将意见写入勘查笔录。
在实际工作中,不邀请见证人和邀请之后限制见证人行使权力都是错误的。
同时,见证人也不能动手勘查现场。
3.见证人的义务。
这里所说的义务是指见证人在现场勘查中应尽的法律责任,即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证明现场勘查工作是否合法。
首先。
见证人应观察现场勘查全过程,不得随意离去.不得触动现场任何物品,不得干扰正常勘查工作。
其次,见证人如认为勘查无误有责任证实所提取的痕迹、物品来源于现场。
第三,见证人如认为记录无误,有责任证明现场勘查记录中的一切记载是客观、真实的。
第四,勘查结束后,见证人应按要求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五,见证人对现场勘查中的所见所闻,有责任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泄漏。
(七) 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这里所说的专门知识,主要是指在现场勘查中遇到的科技性、工艺性或行业性很强,而我们侦查人员又识别或解决不了问题。
1.专门人员的条件。
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为了协助侦查人员解决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他们势必要参与一些勘查活动,因此在聘请时应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对勘查中需解决的问题具有专门知识,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二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愿意协助侦查部门工作。
2.专门人员的职责。
专门人员的职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勘查研究专门性问题,并提出专业意见,供侦查人员分析案情时参考;二是根据侦查人员的要求,在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将专业意见制作成合格的证据材料或从技术角度制作检验鉴定书。
(八) 做好勘查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现场外围的封锁及秩序的维持,现有器材、药品的准备和急需器材的补充,水、电等工作条件的准备等。
三、现场勘查的实施
实施现场勘查工作,应当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下,从整体工作的需要出发,多管齐下、
相互配合,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 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也称现场询问,是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依法对被害人和证人进行正面查询的一项侦查活动。
(二)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也称实地勘验,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进行实地查寻和检验的一项侦查活动。
(三)现场复验
现场复验,是指对已经勘验过的现场,根据需要,有目的、有重点地依法再次进行勘验、查证的一项侦查活动。
(四)现场实验
现场实验是侦查实验的一种,是为解决现场上的某些问题采用重演或模拟的方法,研究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某种事实能否发生,或某种事实是在什么条件下发生的一项侦查活动。
(五)组织现场分析
现场分析,是指现场勘查指挥员在现场勘查基本结束后,组织全体勘查人员根据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所获得的材料,对现场和案件的情况以及初步侦查方案等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判断的一项侦查活动。
四、结束勘查
现场勘查工作应当一气呵成,切忌拖泥带水,能一次解决的问题就不要人为分成两次。
因此,勘查结束时应认真检查回顾前面的工作是否有问题,善后工作是否已妥善安排。
(一) 结束勘查的条件
1.初步调查已经结束。
在出动到达现场之后,初步掌握的被害人和证人大都已找到并进行了访问,重要的情况已形成了材料,暂时没再发现新的线索和访问对象,或者个别访问对象不在当地,一时难以找寻。
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为初步调查工作已经结衷,但深入的侦查调查工作还将继续。
2.痕迹、物品处理完毕。
现场勘验工作中发现、提取的各种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许多需要作为证据进行鉴定。
3.有关法律手续已经完备。
现场勘查是法定的侦查活动,除工作中应出示的《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等证件外,对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必须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现场勘查常见的法律文书主要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解剖尸体通知书》、《提取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制作中必须按照法定格式进行,法定要求的签字人必须签字或盖章,绝不可疏忽。
(二) 结束勘查的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作善后,认真检查工作中有什么问题,特别是对现场、尸体、痕迹、物品和当场查获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妥善处理,工作是否符合结束勘查的基本条件。
二是纪律善后,认真检查工作中有无违犯政策、法律和工作纪律的问题,如有必须及时纠正,以免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