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惠萍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梁惠萍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公开及
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2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5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建军彭铁文金霞
【审理法官】谭建军彭铁文金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惠萍;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当事人】梁惠萍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当事人-个人】梁惠萍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代理律师/律所】刘海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海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海辉
【代理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梁惠萍
【被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对于上诉人申请公开1993年4月19日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涉及的“1.征地批文(批复);4.征地协议(合同)”信息,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已予以公开。

对于上诉人申请公开涉案征用土地协议书涉及的“2.征地红线图”的信息,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答复上诉人并未制作或保存该信息,并向其提供了相关征地批复对应的征地红线图。

对于上诉人申请的“3.现状图;5.征地安置方案;6.一书四方案;7.支付凭证;8.征地调查确认书;9.村民表决书;10.委托书”等信息,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在检索后答复上诉人其并未制作或保存。

据此,被诉信息公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佛山市自然资源已经依法履行了其公开职责。

被上诉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经复议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该申请事项的实质是上诉人对征地补偿不服,上诉人应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梁惠萍负担。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9 16:37:44
梁惠萍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56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惠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原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小晶,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健、冯文臻,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厅长。

委托代理人:谢一鸣,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海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梁惠萍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57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其申请内容包括:“依据1993年4月19日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申请公开:所涉及的1.征地(用)批文(批复);2.征地红线图;3.现状图;4.征地协议(合
同);5.征地安置方案;6.一书四方案;7.支付凭证;8.征地调查确认书;9.村民表决书;10.委托书”政府信息。

原告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征用土地协议书》、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原告提供的附件《征用土地协议书》核查,涉及该协议书的对应的征地批文为顺国征字〔1993〕312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向原告公开。

申请内容中的“征地协议”即为原告提供的申请附件协议,“征用土地协议书”并无对应的红线图,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告知原告不存在,但保存了该协议书涉及的征地批文对应的征地红线图,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向原告公开。

另经核查,原告申请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涉及的现状图、征地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支付凭证、征地调查确认书、村民表决书、委托书”不存在。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8月26日作出佛自然资顺依公开〔2019〕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邮寄送达原告,将上述政府信息及相关情况告知原告。

原告不服,于2019年9月17日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经审查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粤自然行复〔2019〕426号),并已寄送给原告。

另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提出答复通知书》(粤自然行复〔2019〕426号),并己寄送给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并向其依法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原告提交的涉案证据材料。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原告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撤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粤自然行复〔2019〕42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撤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佛自然资顺依公开〔2019〕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4、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庭审中当事人对两被告的行政职权与程序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诉争焦点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广
东省自然资源厅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
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
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
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
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
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
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本案中,原告向佛山市自然资源
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依据1993年4月19日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申
请公开:所涉及的1.征地(用)批文(批复);2.征地红线图;3.现状图;4.征地协议(合同);5.征地安置方案;6.一书四方案;7.支付凭证;8.征地调查确认书;9.村民表决书;10.委托书”政府信息。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原告提供的附件《征用土地协议书》核查,涉及该协议书的对应的征地批文为顺国征字〔1993〕312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向原告公开。

申请内容中的“征地协议”即为原告提供的申请附件协议,“征用土地
协议书”并无对应的红线图,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告知原告不存在,但保存了该协议书涉
及的征地批文对应的征地红线图,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向原告公开。

另经核查,原告
申请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涉及的现状图、征地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支付凭证、征地
调查确认书、村民表决书、委托书”不存在。

根据上述法律和本案客观存在的事实,佛
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佛自然资顺依公开〔2019〕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法有据,
并无不妥。

原告要求撤消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书之诉求,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对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梁惠萍提出撤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原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作出的佛自然资顺依公开〔2019〕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粤自然行复〔2019〕4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梁惠萍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梁惠萍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事实审理不清,征收土地手续应包含征用土地协议书(合同)、征地红线图、征地一书四方案(三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项目预审意见书、征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报告书)、付款凭证、征地表决证明书、征地调查确认书。

以上内容都应该是在征地时必须提交的基础文件,否则征地手续不完整,征地程序违法。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没有如实公开政府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条款,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

被诉复议决定对被诉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不真实的行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审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2019)粤7101行初5702号行政判决,应予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二审答辩称,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根
据上诉人申请内容中的“征用土地协议”检索查找,已将协议对应批文档案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给了上诉人。

上诉人提出的征地合法性问题不属于本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

上诉人认为信息公开不真实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二审答辩称:一、被诉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二、原审判决认定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信息公开答复书实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对于上诉人申请公开1993年4月19日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涉及的“1.征地批文(批复);4.征地协议(合同)”信息,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已予以公开。

对于上诉人申请公开涉案征用土地协议书涉及的“2.征地红线图”的信息,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答复上诉人并未制作或保存该信息,并向其提供了相关征地批复对应的征地红线图。

对于上诉人申请的“3.现状图;5.征地安置方案;6.一书四方案;7.支付凭证;8.征地调查确认书;9.村民表决书;10.委托书”等信息,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在检索后答复上诉人其并未制作或保存。

据此,被诉信息公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佛山市自然资源已经依法履行了其公开职责。

被上诉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经复议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该申请事项的实质是上诉人对征地补偿不服,上诉人应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梁惠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谭建军
审判员彭铁文
审判员金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雨晴
书记员袁嘉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