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仲裁风险提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虚假仲裁风险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现对申请劳动仲裁参与人虚假仲裁等情形风险提示如下:
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三)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四、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