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分析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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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分析、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事故统计工作,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更好的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一)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统计报告按照季度和年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按照事故类型:机电运输事故、顶板事故、瓦斯煤尘事故(含气体事故和窒息事故)、水灾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分别进行统计。
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受伤害人数和程度)、事故责任人、事故处理情况。
3、每季度初矿主管安全员必须将上季度所有事故统计汇总报矿安全领导小组,并备案归档。
4、每年初矿主管安全员必须将上年度所有事故统计汇总报矿安全领导小组,并备案归档。
5、所有事故统计报表必须归档保存,严禁销毁。
6、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副矿长负责监督执行。
(二)事故分析、责任追究制度
1、事故分析、责任追究会由矿长主持、或由矿长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安通队、技术、工会、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对事故过程、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在矿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对无故不参加分析追查会的人员处以每人次100元罚款。
2、在事故过程中,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区、队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3、在事故过程中,工重伤1人的,对区、队级(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300~500元。
4、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对区队级(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并处罚款500元;地面单位及后勤服务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或累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800元;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区、队级(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5、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死亡对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造成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2~3人死亡事故的,对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6、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重伤的,给予责
任人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区队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8、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负主要责任的区队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9、凡因现场失察不到位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并处罚款500~1000元。
10、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进行赔偿,每人赔偿最多不超过15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1、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危险的隐患,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区、队级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对涉及到影响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其他隐患和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的对区队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1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区、队级负责人处罚款300元。
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停止作业的,对区队负责人给予“黄牌”
警告;年度两次“黄牌”警告的引咎辞职。
(1)一个采煤工作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因工程质量不达标、瓦斯超限等被停产整顿的。
(2)矿井生产系统出现重大隐患被停止运行的。
14、在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中,某一专业没有按照规划达标或被评定为等外级的,对相关区队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等级外的,其所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两次没有按照规划达标或被评定为等外级的,分管负责人引咎辞职。
15、因伤亡事故的影响使矿井或专业不达标的除外。
16、区队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予区队级主管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17、发生事故后迟报、瞒报或破坏、仿造现场,或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的,一经查处,对有关责任人
员从重从严处理。
18、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材料、物品、备件、设备不合格,或者因供应不及时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采购、加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9、事故发生后,由于汇报不及时或组织、指挥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者行政记过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其他参与抢救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20、《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不符的,均按本《制度》执行。
21、本制度解释权属矿安委会安全生产管理领导
小组。
22、本制度中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