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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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4
【案件字号】(2021)鄂02民终15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志刚乐莉南又春
【审理法官】胡志刚乐莉南又春
【文书类型】调解书
【当事人】石某;陈某
【当事人】石某陈某
【当事人-个人】石某陈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一、石某与陈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陈吉由陈某抚养,抚养费由陈某负担;婚生女陈诗涵由石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定于每月10日前支付,自2021年9月起计算至陈诗涵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大冶市风华路怡和园2-3002室房屋归陈某所有,大冶市东岳路工商银行楼上401号房屋归石某所有,北京现代车辆
(鄂B-×××××)归陈某所有;四、陈某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还清差欠石某父亲石和平的2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石某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2-09-21 19:32:15
【二审上诉人诉称】石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与陈某离婚,由陈某抚养儿子陈吉,由其抚养女儿陈诗涵,要求陈某补偿其损失。
事实和理由:由于婚前其对陈某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其哺乳期间陈某对其有暴力行为,其发现了陈某与异性关系暧昧。
其与陈某2019年4月起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其因在家带孩子5年无法工作,陈某也从未给过其生活费,应当补偿其损失。
石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鄂02民终153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石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石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1)鄂028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石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与陈某离婚,由陈某抚养儿子陈吉,由其抚养女儿陈诗涵,要求陈某补偿其损失。
事实和理由:由于婚前其对陈某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其哺乳期间陈某对其有暴力行为,其发现了陈某与异性关系暧昧。
其与陈某2019年4月起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其因在家带孩子5年无法工作,陈某也从未给过其生活费,应当补偿其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石某与陈某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一、石某与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陈吉由陈某抚养,抚养费由陈某负担;婚生女陈诗涵由石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定于每月10日前支付,自2021年9月起计算至陈诗涵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大冶市风华路怡和园2-3002室房屋归陈某所有,大冶市东岳路工商银行楼上401号房屋归石某所有,北京现代车辆(鄂B-×××××)归陈某所有;
四、陈某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还清差欠石某父亲石和平的2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石某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长胡志刚
审判员乐莉
审判员南又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琪
书记员彭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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