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公用房整改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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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公用房整改方案(2)
5、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机构撤并后未腾退原办公用房的;
7、迁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未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将原办公用房擅自移交所属单位或单位使用的;
8、新建办公楼或新调整后办公用房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

(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方面:
1、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用房的;
2、在多部门兼职占用多处办公室用房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的。

4、办公用房方面存在的其它问题。

三、清理整改主要依据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7]17号)、《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冀办发[2017]36号)、《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冀办字[2004]43号)、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和《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第4 号)等。

四、清理整改方法步骤
清理整改工作按照党委领导、分级负责,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主要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
纳入清理整改范围的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如实填写《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整改情况统计表》和《河北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清理自查整改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

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办发[2017]17号、冀办发[2017]36号等文件规定,坚持“边查边纠、立行
立改”,能够立即纠正的立即纠正到位,能够马上整改的马上整改落实。

9月20日前,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任务落实。

自查自纠完成后要形成专题报告。

报告应逐项说明本单位性质、编制人数(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实有人数(含正办理调入手续的人员),现有办公用房存量和使用情况,领导干部使用占用办公室用房情况,以及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数量、整改完成时限、责任人等内容。

专题报告与《统计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主管部门。

(二)审查汇总
1、各设区市、县(市、区)委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填报《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汇总表》和《河北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清理整改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形成清理整改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1)清理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措施、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2)所辖范围内涉及单位总数、编制总人数和实有人数(按省级、厅级、处级、科级及科级以下分别统计);(3)机关办公用房的总量和实际使用情况。

包括按规定标准应使用办公用房的总量、实际使用的总量,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总量,机构撤并及迁入新建和新调整办公用房未腾退办公用房总量,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财政资金租房办公的总量,未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财政资金租房办公的总量,使用财政资金超规定标准租房办公总量,企业和非党政机关编制内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报刊、编辑部等单位或组织无偿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总量,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存在多处办公室用房、超规定面积使用办公室用房、调动和离退休后继续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等情况的总量(以上均按厅级、处级、科级及科级以下分别统计);(4)各级别单位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存在哪类问题及数量(按省级、厅级、处级、科级及科级以下分别统计);(5)针对问题的整改措施、清理整改完成情况及完成时限,清理整改工作取得的成效等。

2、省直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要对本部门、本系统办公用房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的自查自纠和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填写上报《统计表》和《汇总表》,并按照对各设区市、县(市、区)委工作总结上报的内容要求,形成清理整改工作总结,同时还需提供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协议书,租借房办公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制定工作具体方案,开展清理整改工作,填报《统计表》,形成清理整改工作总结,并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

(三)监督检查
针对各市和省直部门上报的情况,以及从其他渠道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组织对清理整改工作的检查核实,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情况。

《公司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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