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一期)实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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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一期)实施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3.14
•【字号】内卫疾字[2011]221号
•【施行日期】2011.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球基金结核病
项目(一期)实施计划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1〕221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结核病防治研究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一期)实施计划》(具体内容从内蒙古结核病防治网下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项目的执行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自治区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一期)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将项目纳入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中予以实施。

各地区要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统筹安排各项资源,合理分配,科学管理,避免资金使用上的交叉重复,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各地区要根据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积极落实配套资金。

项目资金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活动内容和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全球基金有关要求和国家有
关财经法规制度执行,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要建立健全全球基金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项目计划审核、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和执行进度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项目执行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与评估,及时掌握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卫生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区项目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四、自治区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作为本项目的自治区级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为项目的执行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

定期考核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实行按绩效拨款的管理机制,并定期向卫生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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