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6
•【字号】漳政办[2011]23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2011年1月25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1〕12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
养老金。
具体调整的方案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和办法。
采取与个人缴费年限及我市缴费水平适当挂钩的办法,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之和构成。
我市基本增加部分月人均95元,其中,75元作为普遍增加部分,其余20元与我市的平均缴费水平挂钩(标准见附件)。
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为月人均75元,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5元。
计算公式表示为:
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调整标准=基本增加部分+2.5元×当年参加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0.5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1年计算。
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2.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
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闽政〔2011〕12号规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漳州市市直及各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可参照本《方案》确定的我市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七、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发给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1年2月22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