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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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7.21
•【字号】皖政〔2016〕67号
•【施行日期】2016.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
事项的通知
皖政〔2016〕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省级145项(含省与市县共有事项36项),省级有对应项目的67项全部取消。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市县43项(含省与市县共有事项36项),我省市县有对应项目的37项全部取消。
三、涉及政府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作相应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及时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坚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加强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做好跟踪督导工作,不断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要及时完善政府权责清单,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确保“放管服”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
2.取消市县两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