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连云港市市区2007年度基准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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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连云港市市区2007年
度基准地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02
•【字号】连政发[2009]56号
•【施行日期】2009.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连云港市市区2007年度基准
地价的通知
(连政发〔2009〕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2007年度基准地价成果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关于全面建立全省城镇地价季度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46号)要求,现将市区2007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海州城区(含海州经济开发区)、新浦城区(含南城镇、宋跳高新区)、连云城区(含东西连岛、滨海新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大浦工业区)所辖范围。

二、本次基准地价采用地价区段基准地价和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予以表示,并以地价区段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图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成果为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区域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
合理容积率下于估价时点2008年1月1日的熟地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使用年限为各类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四、本次基准地价标准作为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清产核资以及司法仲裁中土地评估的基础,其中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时的实际价格,按成交价格确定。

五、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每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六、上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连云港市区商业用地地价区段基准地价表
2.连云港市区住宅用地地价区段基准地价表
3.连云港市区工业用地地价区段基准地价表
4.连云港市市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二○○九年四月二日附件1 :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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