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_预告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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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编号:_______
一、证明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以下简称“出卖人”)与
_______(以下简称“买受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了
《_______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
现将本合同中涉及的预告登记证明事项如下:
1. 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了新建商品房,新建商品房的权属证明为《_______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产权证”)。
2. 买受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购房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3. 出卖人已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手续。
4. 买受人已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
5. 买受人已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二、证明内容
1. 出卖人保证本合同项下新建商品房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2. 出卖人保证本合同项下新建商品房的首次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产权证已经
领取。
3. 出卖人保证本合同项下新建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买受人已经
取得产权证。
4. 出卖人保证本合同项下新建商品房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买受人
已经取得抵押预告登记证明。
三、证明效力
本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具有以下效力:
1. 证明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义务。
2. 证明买受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购房款的支付义务。
3. 证明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新建商品房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4. 证明买受人已取得了新建商品房的产权证和抵押预告登记证明。
四、其他事项
1. 本证明仅证明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构成对买受人权利义务的任何承诺。
2. 本证明一式两份,出卖人和买受人各执一份。
3. 本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如有变更、撤销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出卖人(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买受人(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证明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