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综合性法律学科的财税法学——一门新兴法律学科的进化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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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者应具有融合法学和相关学科的知识以及法 学内部各学科知识的基本观念,并尽量辅助法 学实践,即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旧-。法学研
究可以呈现为两个面相的研究分野,一是基于 理论法学的基础法学研究,二是基于部门法学
或实践法学的应用法学研究。对于前者,需要
了解哲学和相关社会科学的逻辑思维和演绎方
法,而充实法学理论研究的价值基础和研究工 具。对于后者,则需要借鉴和参考各种自然科 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学理体系和逻辑结构,而 对作为实践形态体现的应用法学进行特质掌握 和准确评估。财税法学作为法学研究领域中的
炼,又包括具体的财税法实践价值的展开。而 分析和探讨这些理论和现实问题,需要建基于 其他部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的研究
方法和研究工具,并且需要将这些不同学科和
领域的基础学理进行有机融合并有序展开,结 合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上的不同价值
追求对财税法事项进行多维评估和综合研究。 财税法学在学理上的特点,首先表现为其 显著的综合包容性,也即财税法学的研究思路
组成部分,既包括抽象的财税法基础理论的提
(三)学术视域上的纵横延展性 关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学术界素有“定 量”(quantitative)和“定性”(qualitative)之争。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社会科学界对自己的
研究方法进行反思时大多只看到定量研究比中
国传统的“定性研究”更为“客观”的一面,而没 有认识到它的弊端。上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 科学家们越来越意识到定量方法的局限性,开 始重新对定性的方法进行发掘和充实,在对以 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定量研究提出质疑的同
liil???l??iiii???i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inanjournal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总第172期sumno1722013财税法研究作为综合性法律学科的财税法学一门新兴法律学科的进化与变迁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就财税法学自身特点的本体认识而言主要体现在其学科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学理基础的综合包容性与学术视域上的纵横延展性
的这种综合兼容性,可以站在三个不同的角度
究层面。在此大背景下,财税法学研究也正从传
统的财税规模结构定量研究和具体财税事项研
究转换到提炼财税法基本原则和理论的定性研 究基本框架上来。财税法学的此种学术研究路
径,也就具有了工具定量和理论定性的双重特 征,并相应体现出一种研究学理基础上纵横统一 性和研究方法上的复合延展性。 财税法学在学术视域上的纵横延展性,可 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基于财税法学的 学科新兴性而生的学术前瞻性,即财税法学的 学术资源和理论范畴与一般学科相比更具有前
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和国际法等,财税法学或许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然而,面对一个相对完整的财税法规范体系,任何一 个传统法律学科都容易陷入片面,都无法得出全面系统的研究结论。在这个意义上讲,财税法也是--N新兴的朝阳学科。参见刘 剑文:‘追寻财税法的真谛:刘剑文教授访谈录),法律出版杜2009年版,第293页以下。
独立性首先是反映在学者们的先行认识中,当
学者们自觉逐步形成相对集中的法学研究成果 后,这样就自然地产生了学科归类的必要性。
大凡新学科或交叉学科的产生,往往并不以人 们主观意志为存在基础,而是以在学术资源上
深空间。这三个方面是认识财税法学的基础命
题,也是从事财税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前提 设问。 (一)学科地位上的相对独立性Ⅲ 有学者认为,“唯学科化”已经成为中国法 学甚至是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两大瓶颈之
[收稿日期】2013—01—10 [作者简介】
一、认识的命题设定: 学科地位、学理基础与学术视域
伴随中国法治进程的渐进加快和法学理论
刘翻文(1959一),男,湖北武汉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主 要从事财税法研究。
①上个世纪末,大部分学者将财税法学归入经济法学,使之成为经济法学的一个分支,也有学者将之归人行政法学。我们将这两种有 关财税法学的观点通称为“分支学科论”。至于财税法学与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关联,在不少学者的 论述中也屡有提及。确实,人们观察和思考问题总是有自己的角度和价值判断。如果将财税法规范分解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
的集中以及理论研究上的归并为客观支撑。财 税法学在法学理论上与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 法学和经济法学等相互交叉,在财税理论上与 财政学、管理学等互为融合,似乎没有完全独立 的研究范围和理论方法,此种性质是否意味着 财税法学无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呢?应当认 为,财税法学学科的独特性即在于其开放、包容
而综合的研究范围和理论视角。从实质层面上
将税法学排除在外。但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 理解,对财税法学学科、学理与学术的领会和把
握都是发展财税法学的基本命题和前提认识。
简而言之,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是财税法学研 究赖以生存的前提基础,综合兼容的学理方法 是财税法学研究得以进行的主要途径,宽广开 阔的学术视域则是财税法学研究永续发展的纵
学,而是指理论研究本身应当围绕财税法学核 心命题和解决财税法实际问题而展开。学科的
范围的泾渭分明,而在于理论方法和研究空间 的相对集中和内在特质④。当然,探讨财税法
往作为一级学科法学下的二级学科经济法学的 组成部分。但毫无疑问,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相
学学科的独立性并非是基于狭隘的学科利益, 而是基于整个法学尤其是财税法学学科本身的
①民国时期财税法学者吴崇毅在上世纪30年代曾大胆预言:“财税法学应当成为独立之学问也”,学术界“有将财政法为特殊之法学 之趋势”,而且“在法律观点上,则各种学问皆为相等地位。”参见杨大春:《中国近代财税法学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第125页以下。 ②税收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是一种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在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该理论由来及其对中国税法的意义,参见刘剑 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以下。 ③在德日等国,税法学的兴起正式与税法的独立性相伴而生的。德国早期的税法学是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出现的,著名行政学家Otto
以梳理和归纳财税法学在中国法学学科发展中 的进化规律和变迁过程。
法学界开始以其乐见的显学目标和财税法治作 为持续发展的基本取向,并初步形成了财税法学 的基本架构和学科体系。但是,正由于财税法学 的年轻,财税法学研究从其进入学术界视野的那 一刻起,也就同时面临着各种理论自足性的质疑 和假定,并在相对薄弱的理论基础和相对闭锁的 研究范式上蹒跚前行①。欲使财税法学成为一 门真正科学而严谨完整,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 科体系,则很有必要注重反思和自省财税法学内
2013年第5期
No.5
2013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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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后进的财税法学而言,在这些问题上遇到
税法学部分而言,主流的税收债务关系说在经 济法学框架下无法展开和论证④;至于税收担 保权和税收代位权则更多地引入了私法的概 念,更是无法在经济法学视野下解读和阐释。 主张财税法学学科的独立性,并不必然要
求在当前的法学二级学科中另设单独的财税法
的困惑更为明显。一般认为,广义的财政法学 包含税法学,或称财税法学,狭义的财政法学则
和预算平衡等经济学说和理论进行内化和整
合;其三,从政策指引的角度来讲,财税法学研 究对于现行财税制度的学理批判会使得立法机 关得以郑重因应并作出政策调校,而国家财税 政策的即时变动性则又使财税法学回转到本土
化认同的基本立场上来。财税法学学理的综合 包容性,一方面是由其研究对象涵盖面的广阔 性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财税法学系统化和理 论化的内在需要决定的。
【关键词]财税法学;综合性法律学科;传统法学;现代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7212013105—0025—11
当下,财税法学的研究正如火如荼地在学术
界逐渐铺开并深层生长着,并呈现出一乍寒回暖 的学术气息和春意盎然的发展势头。整个财税
在结构的逻辑性和外在特征的学理性,并在不断 试错和自我调适中实现财税法学研究的理论意 义和现实价值的有机统一。本文将从命题认识、 研究方法、理论反思和体系构建等四个层次,对 当下财税法学研究现状作出相应的解读和分析,
万方数据
.26.
刘剑文:作为综合性法律学科的财税法学
2013年5月
研究的现代复兴,财税法学越来越成为法学界
的一门显学。财税法学是一门什么性质的学 科,在中国法学界并非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
当多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工具已经超过了经济法
学的价值范畴,并日渐呈现相对独立性的趋势。
比如,作为经济法学基础模块的宏观调控功能 在财税法学中只能表现为政府干预角度,而财
【财税法研究】
作为综合性法律学科的财税法学
——一门新兴法律学科的进化与变迁
刘剑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就财税法学自身特点的本体认识而言,主要体现在其学科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学理基础的综
合包容性与学术视域上的纵横延展性。在方法论上,财税法学在财政学与法学领域存在交叉领域、在学科内
部和学科之间呈现结构协力,且在技术路线上偏重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就学科存在的逻辑反思而言,财税 法学更为强调学术的知识自主、学者的价值中立和学问的功能效应。财税法学是兼具理论性和应用性特质 的法学综合学科,立足中国语境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财税法学从传统法学过渡到现代法学并 成为新兴法律学科。
一[2]。但无论如何,学科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 基础性组成要素,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仍将
引导和促进相关法学领域的持续发展和理论创 新。目前关于法学学科的分类,主要还是以传
统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或学科体系的直
接依据,并因此而形成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的 学科体系。而在传统学科分类中,财税法学往
讲,法学学科的独立性不在于研究对象和探讨
来理解。其一,从理论渊源的角度来讲,财税法
学是以宪政研究、人权与法治理论为其基本理 论渊源的,并在亦穿插和包含了公共财政学和
政府管理学的理论渊源因子;其二,从学术脉络 的角度来讲,财税法学一般是从政府和公共机
构的权力运作和行为规范来对财政公秩序作出
①从逻辑上讲,基于财税法是综合法律部门,亦可提炼出财税法学是相对独立的学科。在现代社会中,综合性法律部门和综合性法律 学科的出现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社会问题越复杂,就越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以调整对象为标准的传统法律部门适应了简单 社会条件下解决社会问题的需要,但对复杂社会条件下的某些问题未必能够产生较好的效果。而以问题为中心的综合性法律部 门,恰恰适应了这种发展趋势,可以汇集多种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环境法、知识产权法如此,财税法、金融法何尝不是如此?在此基 础上产生的综合性法律学科,或者称之为现代法律学科,以其现代的理念、现代的研究方法和现代的研究内容,突显其强有力的生 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参见前引1,刘剑文书,第1页以下。
Mayer构建的行政法体系就包含税法的内容。随着德国1918年设立帝国税务法院,特别是1919年颁布<帝国税收通则>明确了税收
债务关系说,德国的税法学开始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在接受夏普建议之前,日本学界也不承认税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而是
将其作为行政法学的—个分支。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纳税人权利保护观念的提出以及税收事项特质的提炼逐渐褥到认可,
税法学研究更多地立论于宪政、民主和公民财 产权保护原则,而这些部分的内容在经济法学 中都无法完全涵盖。又比如,就财税法学中的
事实上,学者们的理解也一直存在分歧,特别是 纠结于财税法学是否能作为一门独立学科…。
概言之,学科地位的独立、研究方法的创新和研 究视野的拓展是当下财税法学研究面临的三大
问题。作为中国法学体系中重要组成但却发展
日本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参见刘剑文:<走向财税法治:信念与追求>,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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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卷第5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7・
研究前景和客观需要。
(二)学理基础上的综合包容性 尽管各学科在客观上存在分立,但法学研
合法性和正当性考量的,但同时也对国家干预
时,定性研究自身逐渐也发展壮大起来HJ。在学
术视野和学理方法上,中国法学开始从相对简单 的注释法学、对策法学向更为注重内在特质的价
值法学和规范法学逐步转型和渐次嬗变,也即由
定量的法规范解读角度过渡到定性的法价值研
和学术方法是借鉴并包容各种不同学科的理论 成果和经验总结。其实,不妨将财税法学定位 为综合性法律学科,而不应拘泥于是否属于其 他传统法律学科的分支①。财税法学在学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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