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包括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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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包括加班费吗
⽤⼈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都是要⽀付经济补偿⾦给员⼯的,那么经济补偿⾦包括加班费吗?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经济补偿⾦包括加班费吗
劳动合同解除、终⽌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将加班⼯资计算在经济补偿⾦基数内。
对此,《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
因此,实践中也存在分歧,但上海地区⼤多是将员⼯离职前12个⽉的所有⼯资性收⼊计算在内,其中也包括加班⼯资。
但这⼀⼝径在2013年发⽣了变化,上海市⾼级⼈民法院在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适⽤问答》中对于计算经济补偿⾦基数时是否应当将加班⼯资包括在内有了明确规定。
上海市⾼院认为:
第⼀、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应以劳动者的正常⼯作时间⼯资为计算基数。
第⼆,加班⼯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不包含加班费。
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资包括在内。
”
因此,根据上述上海市⾼院的规定,⽤⼈单位在计算员⼯劳动合同解除、终⽌的经济补偿⾦时不应将加班⼯资包括在内。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如果⽤⼈单位存在恶意将本应计⼊正常⼯作时间的收⼊计⼊加班⼯资,以达到减少正常⼯作时间⼯资和经济补偿⾦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资”计⼊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但是,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包括加班⼯资的是少数,实践中只计算基本⼯资的情形仍然是主流。
案例:
陈某于2012年9⽉1⽇进⼊上海某⽹络科技公司⼯作,双⽅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作性质原因,陈某在⽇常⼯作中经常存在加班情况。
公司均按法律规定⽀付加班⼯资。
2014年8⽉31⽇双⽅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并⽀付陈某两个⽉的经济补偿⾦。
陈某对于公司在补偿⾦计算中剔除加班费存在异议,与公司交涉⽆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额发放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经济补偿⾦的基数如何确定?
陈某认为:经济补偿⾦基数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终⽌前12个⽉的所有⼯资性收⼊计算在内,包括加班⼯资。
公司⽅认为:公司⽅在计算陈某的经济补偿⾦基数时按其劳动合同终⽌前12个⽉的所有正常⼯作时间的⼯资、奖⾦、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计算,但不计⼊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致使双⽅劳动合同终⽌,⽤⼈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付劳动合同终⽌的经济补偿⾦。
⽤⼈单位已根据法律规定⽀付陈某两个⽉的经济补偿⾦,现陈某要求⽤⼈单位计算经济补偿⾦基数时应将加班⼯资计算在内,补⾜经济补偿⾦的请求于法⽆据,不予⽀持。
在此,需要提醒⼴⼤⽤⼈单位在改变以往操作⽅法的同时也要意识到法律规定往往是最底线的规定。
如果⽤⼈单位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的,愿意在法定标准之上⽀付经济补偿⾦,也是得到法律⽀持以及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