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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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前科消灭制度
作者:陈杰
来源:《华人时刊·中旬刊》2015年第05期
【摘要】前科及其消灭制度是一项世界普遍认可的基本的刑罚制度,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倡导法治与人权的今天,这一制度的价值显得更为重要。
目前基于对刑罚轻缓化的考量以及保障人权的要求,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前科消灭制度,但在我国现行立法实践中却并未明确承认该项制度,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亦处于起步阶段。
【关键词】前科;前科消灭;立法设想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79-01
一、前科消灭的基本概念
明确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概念对研究整个前科消灭制度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纵观国内外,对何为前科一直有不同的见解。
其中前科概念的最大争议是是否以被实际科刑为必要。
笔者比较赞同有罪宣告说,即前科的成立不要求实际科刑,只要受到法院的确定判决即可。
这样就可保证对所有的被告人一视同仁,至于其他方而,我们可以通过详细的规定来让这些人享受到实质上的平等。
笔者认为前科消灭的概念应表述如下:前科消灭是指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作出有罪宣告的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经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罚消灭制度。
二、前科消灭的理论依据
从社会连带关系理论来看,前科消灭制度不是建立在对曾犯罪的人的排除与摈弃,而是以积极的手段,帮助有前科者重返社会,并进而恢复因犯罪而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
从法理角度而言,前科消灭是法律公正性的体现。
法律的精髓在于它能够不受任何外界影响去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在于它代表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的确,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但是,在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且以其实际行动证明确有悔改表现,如果还让行为人长期生活在前科的阴霾之下,承受种种不公正待遇,这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
从刑罚的角度而言,目的主义刑罚观强调刑罚的施加主要在于目的,刑罚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刑罚这样
一种手段来达到预防犯罪。
前科的永久存在不仅不利于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也不利于一般预防。
三、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刑法典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也作出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两款规定虽然只是针对未成年人,且前科封存虽不能等同于前科消灭,但是这也极大的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紧跟世界潮流的一个做法。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典中仍未曾明确提及前科及其消灭制度,立法还略显保守。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未明确确立前科及其消灭制度,在条文中对“前科”也鲜有提及。
综上所述,同时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结合国内学者的以下观点,笔者对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几点:
(一)前科的范围
对于前科的范围,笔者认为,凡是经过法院的最终判决认定为有罪的人,白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完毕之日起到犯罪人的前科消灭或是撤销时止,被认定为是有前科的人。
(二)前科消灭的条件
前科消灭的条件是发挥前科消灭制度效用的一个重要方而,条件不宜过多,否则会打消前科者改造的信心;也不宜过宽,不利于充分对前科者进行考察以判定其是否真正悔过。
所以,对前科消灭的条件的设置非常重要,要尽量的发挥前科消灭制度的有利影响。
(1)时间条件。
一般而言,对于前科的消灭期间,笔者认为可以以原判刑罚为基准,设定一个幅度,对于最高限制,可以适当的参照追诉期限的规定,而最低幅度,亦不应过分低于原判刑罚,最低可为原判刑罚的一半。
(2)罪质和刑罚条件。
要想最大限度的发挥前科消灭的作用,对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性质以及刑罚条件就不应做硬性限制,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来裁定是否应消灭其前科。
(3)行为条件。
前科的消灭,要以犯罪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犯新罪和表现良好为前提条件。
表现良好的评价标准通常要包括:在法定前科期间内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在工作中是否有积极表现等。
(三)前科消灭的程序
首先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若犯罪人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来申请。
申请者申请时,应当对其在前科期间的表现作出说明,同时还应附有必要的书面材料。
其次,该申请材料应该提交给作出最终判决的人民法院,若是经由高院或最高院复审的案件,可由原中院来接受申请。
各级法院还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审查。
再次,法院在作出决定后,应把该决定提交给同级的检察院备案,由专门的检察监督机构来对前科消灭的审查活动进行监督。
(四)前科消灭的效力
如上所述,犯罪人的前科一旦消灭,行为人的罪刑记录应该一并删除,在法律上应该被视为未曾犯罪的人。
在行为人再次犯罪时,不得以前科之罪为由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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