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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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形:许氏之八字界说中,“画”“物”二字最关键。
象形即取象于物形。
过去,有学者把象形分为独体与合体两类。
其实按构形方式来说,独体象形就是绘形象物,即用简洁的笔画描绘语词所指称的物体,构成一个独立的图象。
例如“子、自、止、贝、行、它、晶、网”等。
合体象形就是烘托显物,即利用一种相关物体图象的陪衬,来显示所要表达的另一物体。
例如“页、眉、须、果、聿、牢、血、州”等,其中“人、目、页、木、又、牛、皿、川”都是用来衬托其余主要部分的。
这两类象形字,是绝大多数汉字构形的基础。
2、指事:许氏之解说中,“见意”二字是其关键。
参照许氏在正文中所举的例字,其构形方式应当分为两类:一类是符号见意,即用纯粹抽象的符号来代表意义抽象的语词。
这种指事字大多取象于上古原始记事方式中的契刻记号和记绳之法。
例如“一、三、五、、上、下”等。
另一类是加标指物,即在代表某个物体的图象上加上标记,用以指示该物体的某一部分,代表意义具体的语词。
这一类字形中的记号不具有图象性质,仅具有指示部位的作用。
例如“刃、本、末、亦、朱”等。
3、会意:许氏所说“比类合谊”较为确切。
“会”有“会比”、“领会”二义。
会比,自然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件,这部件可以是图形(不能独立成字的部件),也可以是字形。
因而“会意”就包括两类:一是会比图形,即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图形,按照事理关系形象地比配在一起,以表示某一语词的意义,其内容大多是某种事物过程的表象。
例如“丞”(拯)、“正”(“征”)、“韦”(围)、“各”(),其他如“立、并、既、即、莫”等。
二是会合字形,即组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字在一起,借助构件字的意义关联,使人领会出新的意义。
例如“占(以口占卜)、鸣、炎、淼、轰、从、牧、取”等。
4、假借:许氏谓“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就当今严密的思维而言,许氏所定界说,是指因音同而借字;而许氏所举例字,却是指因义转而借字。
因此,许氏所谓“假借”实际上也包括两种:一是转义借字,其假借字的本义与借义有联系,即通常所谓引申关系,如本义为“命令”之“令”假借为“县令”之“令”,本义为“衣小”之“褊”假借为凡窄狭之称的
“褊”,本义为“茵席”之“因”借用为表凭靠、因缘之“因”,本义为“育子”之“字”共用为文字之“字”等。
二是同音借字,其假借字的本义与借义毫无联系,而只有音同或音近的关系,如本义为一种鸟名的“难”假借为难易之“难”,本义为朝暮的“莫”借为表否定的“莫”,其它如“孰、辟、而、汝”等。
“假借”是否能作为一种汉字构形方式即前人所谓“造字法”,历来分歧很大。
戴震的“四体二用”说,至今还有影响。
我们认为,许氏给“假借”所下的定义,是着眼于需要造字的语词意义,而不是汉字的形体结构。
所谓“本无其字”,这“其”是指语词意义,是就语词需要造字的前提而说的。
所谓“依声托事”,这“声”首先是指语词的声音,然后才兼及那个借字的读音;这“事”是指语词的意义。
假借,作为一种方法,虽然没有造出新的文字形体,但是,从语言里需要造字的那个语词来说,从先民们造字心理的初始事实来说,假借又确实使原无字形可“目治”的语词终于取得了一个能代表它的书写符号。
从这个角度来说,假借是为适应语词义转或音同而利用原来文字形体的构形法(即前人所谓“造字法”)。
许慎举“令、长”为例,是把引申而未分化之“共字”亦视为“假借”,这在当时是合情合理的。
“四体二用”说,既忽略了先民造字历程中的思维特点与心理事实,也不符合许氏给“假借”所下定义的原意。
先民们在思考为语词构形之时,他们的头脑里不可能具有今天的语言学观念,即不可能分清哪是假借,哪是引申。
如果把引申借字排除在汉代学者所说“假借”之外,这是没有历史主义的观点。
我们应当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把“假借”称作“不造字的造字法”。
这样,既承认了它的实质,又看到了它的特点。
5、转注:许氏云“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
关于“转注”,历来分歧最大。
其中“主义派”有代表性者三家:江声主“形声即转注”说,戴震倡“互训即转注”说,朱骏声为“引申即转注”说。
我们认为,要探明其原意,应当采取“以许证许”的原则。
许氏《后叙》曰:“其建首也,立一为端;------方以类聚,物以群分,------据形系联,引而申之------毕终于亥。
”又许氏解释“会意”云:“比类合谊,以见指挥。
”据此,所谓“建类一首”之“类”,应当是“方以类聚”“比类合谊”之“类”,即“事类”,也就是语词意义的事类范畴,“建类”即建立事类范畴;其“首”即《后叙》所言“建首”之“首”,即大致标志事类范畴的统首字,“一首”即统一其部首意符。
“同意”指与意符所代表的事类范畴相同,类属相同。
如此说来,“转”谓义转,即由词义引申或音同假借而字义转变;“注”谓注明,即注入部件而彰明原来字
形的义类。
孙诒让于《名原转注揭橥》云:“凡形名之属未有专字者,则依其声义,于其文旁诂注以明之。
”此深得许氏之旨。
故简言之,转注者即字义转变而注入意符也。
转注字当包括两类:一是追加意符,例如“考、纠、蛇、娶、燃、暮”等,其中“老、系、虫、女、火、日”即是后加的意符;二是改造意符,例如“悦(说)、讣(赴)、间、措(错)、赈(振)”等,其中“心、言、日、手、贝”即取代了原来的“言、走、月、金、手”。
有一点容易引起学者误会,需要在这里补充说明:“六书”中每“书”所举字例,除“转注”外,都是平列二字;而“考、老”二字并非平列关系,“老”是类首字(建类一首),而“考”是转注字(同意相受)。
许慎谓“‘考’从‘老’省”,即是佐证。
如果这样理解“转注”,那末我们常说的“古今字(区别文)”、“类化字”、“音译意化字”的出现,就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古今字如:“辟”为“避”,“奉”为“捧”等。
类化字如:“凤皇”为“凤凰”,“遮姑”为“鹧鸪”,“次且”为“趑趄”等。
音译字如:“师子”为“狮子”,“匍”为“葡萄”等。
以上三种后出字都是所谓“转注字”。
6、形声:许氏云“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
”
学者一般都把“以事为名”当作“形”,把“取譬相成”当作“声”。
这不一定符合许氏的原意。
《说文》云:“名,自命也。
”而且其《叙》中“名”字仅此一见。
言及文字时,或曰字,或曰文,或曰书,皆不用“名”。
因此,所谓“以事为名”之“名”当指名号、名称,即字音。
这与“依声托事”之说一致。
后一句“取譬相成”自然指意符。
“譬”者,喻也,使人晓谕也。
这与“比类合谊”也相一致。
上个世纪20年代的文字学家顾实,就曾有过类似的看法。
(参见《中国文字学》)
在讨论“转注”时,清代学者江声认为,所谓“建类一首”是指《说文》部首,而《说文》在每一部首下都说“凡某之属皆从某”,那就是“同意相受”。
这显然是把同形符字看作转注字,混淆了形声与转注的界限。
其原因在于他缺乏历时的观点。
如果着眼于静态分析,是指结构类型,这是共时观点;如果着眼于动态分析,是指构形模式的演化,这是历时观点。
从历时观点来看,形声也包括两类:一是追加声符,例如“齿、星、凤、饲、囿”等,其中“止、生、凡、司、有”
即为后加的声符。
二是音义合成,即孙诒让所谓“形声骈合”,这是受追加部件(意符或声符)这一构形方式的启发而同时使用形符和声符构成的形声字。
加注声符的构形法,体现了先民们把字形与字义直接联系起来的自觉性。
从现实的结构平面来看,转注与形声二者同构而相混;从历时演进的角度来看,二者异构而易分。
转注字在构成之前已有初文,形声字在构成以前并无初文。
前者如“蛇”与“它”,“娶”与“取”,“燃”与“然”,“悦”与“说”等;后者如“江、河、陵、陆、芹、菜”等。
相对来说,转注是改造旧体的构形法,而形声是创造新字的构形法。
章太炎有言云:“转注者,恣文字之孳乳也;假借者,节文字之孳乳也。
二者消息相殊,正负相待,造字者以为繁省大例。
”就此“二书”后来的客观作用而言,章说很有道理;可是,就构形模式的演化而言,章说不合史实。
应当说,假借是救助“象形、指事、会意”之穷尽,而转注是适应“引申、假借”(其结果是一字多义)之繁多。
这也证明:汉字始终在强烈地维持自己的表意体系与基本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