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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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办理备案。

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鉴定报告。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
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设备入场前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附件一)签署意见,安全技术档案不齐全的不得使用。

首次安装设备不需提供第(二)、(三)项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书面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资料审核表》并通过网络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书》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拆卸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更换的,需由安装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二),并现场审核相关证件。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需由使用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件。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要求降低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
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涉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具体程序和规则,按照《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21]65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
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数据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应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信息网”(:// )“建设安全”栏目中办理备案登记、查询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进入四川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外省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应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在《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信息录入由该起重机械设备第一次在我省使用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信息录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资料一并送项目监理机构和总承包单位审查。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监理、总承包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工程名称:编号:
申请单位、监理、总承包单位各一份。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常识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一、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
起重机械司机在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操作中应做到以下五点:
1、稳:司机在操作起重机械的过程中,必须做到起动、制动平稳,吊钩、吊具和吊物不游摆。

2、准:在操作稳的基础上,吊钩、吊具和吊重物应准确地停在指定位置上方降落。

3、快:在稳、准的基础上,协调相应各机构动作,缩短工作循环时间,保证起重机械不断连续工作,提高生产效率。

4、安全:确保起重机械在完好状态下可靠有效地工作,在操作中,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司机对事故应有预见能力,发现事故苗头能及时制止发生;在意外的情况下,能机动灵活地采取措施,制止事故发生或者使事故造成的损失最小。

5、合理:在了解掌握起重机械性能和电动机的机械特性的基础上,根据吊物的具体情况,正确操纵控制器并做到合理控制起重机械。

二、起重机械司机应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时不吊;
2、超载或吊重物重量不明确时不吊;
3、吊重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时不吊;
4、吊重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5、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吊重物时不吊;
7、斜拉歪拽吊重物时不吊;
8、作业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吊重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9、吊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10、钢(铁)水包装得太满有洒落危险时不吊。

三、起重机械作业交接时的准备工作
1、起重机械司机禁止酒后、疲劳状态下作业。

2、接班司机应仔细翻阅交接班记录,了解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及安全装置在此前的运行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交班司机应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详细介绍给接班司机,然后,一起进行交接班的检查,包括:
2.1、断开配电盘总闸刀开关的断电检查:
(电源断路装置上应加锁或挂上标牌,提示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合闸)
①钢丝绳的断丝根数或磨损量是否超过报废标准;
②卷筒上是否有串槽或或叠压现象,固定压板是否牢固可靠;
③吊钩能否在横梁上灵活转动,钩尾固定螺母无松动现象;
④制动器的工作弹簧、销轴、连接板和开口销完好情况,各传动装置无卡阻现象;
⑤各安全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
⑥起重机械上无遗留工具或其他物件,以免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意外伤害;
⑦各机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⑧各控制器是否处于零位或总停开关处于断开状态;
⑨随机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消防灭火器材是否有效。

2.2合上配电盘总闸刀开关的通电检查:
①电源供电情况,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的85%;
②各声光信号是否正常;
③每班第一次作业前,进行负荷试吊,将额定起重量的吊物提升离地面约0.5米,然后下降以检查起升制动器工作的可靠性。

3、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办理交接工作。

四、起重机械作业注意事项
1、起重机械,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有效操作证的起重机械司机操作。

(1) 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熟悉起重机械的构造、性能,懂得相关电气设备的基本知识,掌握捆绑和吊挂知识及指挥信号,掌握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知识。

(2) 起重机械司机在动用设备前,必须认真阅读并理解该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 新司机必须在有实践经验的老司机指导下,经过学习训练,考试及格,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给操作合格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任何人无权指派非起重机械司机作业。

2、起重机械起动前必须鸣铃或报警。

(1) 应注意作业现场附近有无妨碍作业的人和其他障碍物(起重机械与周围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应在0.5m以上);
(2) 在作业范围内的其他人员未到达安全地点前,司机不应起吊重物。

3、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操作。

(1) 在有多人工作时,司机应服从专人指挥,严禁随意开车;
(2) 起重机械在起吊和运行中,对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3) 当指挥人员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一致时,应发出询问信号,在确认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时方能继续起吊和运行。

4、操作中的起重机械接近人员时,应示以断续的铃声或报警,以示避开。

(1) 如人员一时不能离开,应停车等待,严禁吊运重物从人员头上或重要设备上越过;
(2) 吊重物或吊臂下严禁站人,吊运重物应走指定的通道,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吊重物底面应距离地面2m以上;
(3) 道上遇有障碍物需要跨越时,吊具或吊物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5m以上;
(4) 用电磁吸盘吊运钢铁等导磁物时,在工作范围内不允许有人。

5、严禁同时开动起重机械大车、小车和起升三个机构。

(1) 吊运重量大于额定起重量50%的吊物时,只准同时开动一个机构;
(2) 所吊物接近或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
(3) 吊运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虽然起吊物的重量并未接近额定起重量,也应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4) 吊运重、长、大及零散的吊物,以及熔化的金属或需起升较高的物件时,应缓慢运行;
6、要保持吊重物与钢丝绳的垂直。

(1) 翻活时不得进行大于5°的斜拉斜吊;
(2) 不允许作为牵引和卷扬机械使用。

7、吊重物捆绑、吊挂应牢固及平衡。

(1) 不得在吊运的吊重物上再挂放其他的物件;
(2) 不允许在吊运的吊重物上用站人的方法来达到平衡吊运;
(3) 选用吊索应经过计算。

绑挂时,两根吊索之间的夹角一般不应大于90°,特殊情况也不应超过120°;
(4) 绑扎设备或构件留出的不受负荷的绳头,必须紧绕在吊重物上,防止吊运时挂住人和物体;
(5) 绑扎长、大吊重物时,地面操作人员应站在不能被吊重物倾斜、翻倒或倾落砸伤的位置处;
(6) 不得锤击被吊运物;
(7) 严禁在被吊运物上施行焊接操作。

8、吊重物起落和行走时,起重机械速度要均匀,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高速下降。

特别是臂架型起重机械吊臂仰角较大时,重物骤然下落可能造成起重机械向另一侧倾翻。

(1) 控制器手把进行逐级操作时,各级间应稍停1-2s;
(2) 控制器手把向零位移动时,应当迅速,但禁止为了制动而一直扳过零位。

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重大事故而必须打反车制动时,制动器的手把只能扳到反方向第一级;
(3) 在操作控制器手把扳向停止位置时,应考虑其惯性。

以便使吊钩、大小车停在所需要的位置上;
(4) 运行时,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9、即使起重机械上装有起升高度限制器,也要防止过卷扬。

(1) 应时刻注意吊钩滑轮组或吊重物不能触及主梁或吊臂及其顶部滑轮组;
(2) 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留安全圈数(不得少于2~3圈);
10、机构运转时,如果钢丝绳不能正确地缠绕在卷筒或滑轮上,绝对不能用手去挪动,而必须用圆棒等杆件来进行调整。

11、起重机吊重回转时要平稳,特别是载荷较大(接近额定起重量)时,回转速度应很缓慢,防止吊重外摆增大工作幅度,造成倾翻事故。

回转作业时,吊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一般在0.5m左右。

12、起吊重物时不准落臂。

(1) 如确实需要落臂时,应先将吊重物放至地而再落臂;
(2) 有些起重机械起吊重物时不准升臂变幅,司机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13、吊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

14、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1) 各台起重机械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且不允许同时开动两个机构;
(2) 抬杆应保持水平,应使其承载均匀,每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

如不能完全满足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机械的允许起重量应降低至额定起重量的80%,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
(3) 不允许用两台起重机械“翻活”;
(4) 要有专人指挥。

15、在同跨度内有两层起重机械工作时:
(1) 上层起重机械的吊钩没有上升到极限位置时,下层起重机械不允许开到上层起重机械的下面去;
(2) 下层起重机械在工作时,上层起重机械与其距离不得小于2m;
(3) 上层起重机械在落钩时必须与下层起重机械的司机取得联系,待得到回答信号后才能落钩。

16、具有主钩和副钩的双钩起重机械,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允许的专用设备除外)。

(1) 不允许两个钩同时吊运两个吊重物;
(2) 在主副钩换用时,当两个吊钩达到相同高度之后,主副钩必须单独开动。

17、吊运作业中有钢丝绳穿越通道时,应在通道两旁挂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18、起重机械在夜间工作时,工作场所应备有足够的照明,保证司机能清楚地看见吊重物运行、绑挂情况以及放置重物的地方。

19、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作业。

20、吊重物不得压在电气线路、管道上面,或其他禁止堆放物品的地方。

21、起重机械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时,要特别注意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22、起重机械工作中,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停车检查,及时排除故障,禁止带病工作。

(1) 遇突然停电或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85%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把扳至零位,拉下电源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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