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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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地税发[2008]27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2.30
【实施日期】2008.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
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279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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