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业务员(经纪人)的佣金收取规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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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业务员的佣金收取规范方案
由于收取中介费佣金直接影响公司门店和业务员个人的利益,则直接影响个人业绩、晋升、提成、奖励,为了更好的促进业
务员开单后及时收回佣金,保证大家的利益,提出以下具体方案内
容如下:
1、出租、出典单:业务员在签合同之时就应该当场收取客户和房东
的中介费佣金。
2、出售单:业务员在签合同之时就应该当场收取客户和房东至少50%
的中介费佣金作为第一笔收回款项用来判断其出售单的生效时间。
如果未按以上条款执行,相应处罚如下:
1) 没有及时收回中介费佣金的,则不计入当月的个人业绩中,以什
么时间收回按什么时间算个人业绩。
2)经纪人收回佣金后,未及时上交店长处的,视为挪用公款,处罚方法:
第一次违反者,交还相应佣金,及时上交者,口头警告;不及时上交者,口头警告,并罚款500元;
第二次违反者,交还相应佣金,及时上交,再次口头警告,罚款200元;不及时上交,扣除当月工资。
第三次以上包含三次违反者,交还相应佣金,并扣除当月工资,予以辞退;如果不交还相应佣金,并扣除当月工资,予以辞退,追究其法律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