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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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思考
彭莉
【期刊名称】《海峡法学》
【年(卷),期】2012(014)003
【摘要】在一国两法域冲突的条件下,平潭综合实验区作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律冲突效应最大化的调节试验基地,其核心价值主要通过建构地方“先行先试”法律机制表现出来,这种“先行先试”不论从中国大陆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进程还是从涉台法制的发展进程来看,都有具有重要的意义.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功能主要包括了规制的功能、对接的功能与示范的功能三层次的内容,其重点应关注公权力对涉台事务如何处理.平潭综合实验区在涉台立法方面可考虑“法规———规章”的模式;在涉台司法方面,可以设置台胞法庭(院)为起点;在涉台法律服务方面,则应以成为大陆涉台法律服务中心为目标.
【总页数】5页(P13-17)
【作者】彭莉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57
【相关文献】
1.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试先行机遇及海峡两岸深度融合发展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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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司法改革工作的探索与思考4.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从“先行先试”到“先行示范”5.为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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