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代理词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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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代理词怎么写呢
二、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有什么区别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国家赔偿法包括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主要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人身,财产权力。

三、行政赔偿代理词怎么写呢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我依法接受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昌大队的委托,担任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原告要求行政赔偿一案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意见如下:
1、原告提出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本案中,原告是2007年2月3日向我方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两个月届满是4月3日,届满之日起三个月是7月3日,但原告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是2007年7月31日,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因此,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本案中武昌大队对原告的收费是合法行为。

2005年9月12日,武昌大队车管窗口在为原告办理摩托车年审时,因其车辆逾期三年未检验,民警按规定收取300元逾期检验费用是合法的。

(1)此项收费项目有合法依据。

此项收费项目是依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于1998年6月25日,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220号)文件中所列出的机动车检验收费项目类第2项规定,即“自行逾期检验的每逾期一月加收100元,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本省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有下列依据之一:“第(六)项省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收费的文件”之规定,证明此项收费项目有合法依
据。

(2)对原告的收费有合法的收费许可证。

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依法实施收费的合法凭证。

武昌大队在2005年9月12日对原告摩托车逾期检验的收费项目,是武汉市物价局2003年7月3日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证号61-201)中明文规定的项目。

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此《收费许可证》有效期3年。

而且在2005年3月22日,市物价局对原《收费许可证》中收费标准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仍然保留着“自行逾期检验的每逾期一月加收100元,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收费项目。

所以,武昌大队对原告2005年9月12日办理车辆年审时,因其逾期检验车辆而收费,是得到合法许可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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